目前分類:法律線上 (397)
- Jun 29 Mon 2009 14:00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機車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準用過失相抵之法則!
- Jun 22 Mon 2009 21:19
~~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 Jun 16 Tue 2009 11:21
~~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助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
- May 25 Mon 2009 15:23
~~大法官釋字第660號解釋:財政部就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之函不違憲
- May 12 Tue 2009 12:12
~~最高行政法院 98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 May 12 Tue 2009 12:0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共有物之分割方案應符合整體土地開發利用及公平經濟原則
- May 04 Mon 2009 11:24
~~大法官釋字第 659 號解釋:86.6.18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與憲法意旨尚無違背
- Apr 13 Mon 2009 13:05
~~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違憲
- Apr 07 Tue 2009 17: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1號交通事件裁定:行政罰法第五條所定「裁處時」,應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以目的性擴張之方法,使之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時
- Apr 07 Tue 2009 17:0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法官量刑或緩刑宣告與否之裁量權與裁量濫用之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簡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7年5 月26
- Apr 07 Tue 2009 16:5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交簡字第353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之案件遭檢察官以「其他現存之證據」為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法官應傳喚被告到庭,以保障被告憲法上之聽審權
- Apr 07 Tue 2009 16:36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刑事判決:未踐行證人拒絕證言告知程序,因此取得之證據是否具備證據之適格,應依權衡原則審酌定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
上 訴 人 丁○○
選任辯護人 溫光雄律師
景玉鳳律師
沈建宏律師
- Apr 07 Tue 2009 16:2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當事人之協力義務與失權效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Apr 07 Tue 2009 16:1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6號民事判決: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於同一當事人間具有拘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共 同
- Apr 07 Tue 2009 16:02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25號判決: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將勞務所得劃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實質規範意旨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Apr 07 Tue 2009 11:18
大法官釋字第657號解釋:所得稅法細則第82條第3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違憲
- Apr 07 Tue 2009 11:15
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 Feb 11 Wed 2009 16:13
~~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予以監聽、錄音,及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之證據,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 Feb 11 Wed 2009 15:50
促參修法以對人民有利、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
- Feb 11 Wed 2009 15:41
一畝園食品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日第901次委員會議決議,一畝園食品有限公司 ,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