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增修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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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於8月11日召開第204次院會,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第三人參與憲法訴訟程序、調整有關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優化聲請及審理程序,促進審判效能等有關條文。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訴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現行條文部分規定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有優化調整之必要。例如,於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類型,擬制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為相對人,在體系與適用上滋生困擾;關係人以及聲請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相關規定,宜予明定及強化,以利審理案件適用及程序進行;宣告違憲法規範溯及失效之憲法法庭判決,未設效力規定,宜予補足;對於適用違憲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賦予一般性、溯及性救濟效力,宜回歸規範體系而為調整;就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妥適性,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性,以應不同事物領域之規範需求。

        司法院說明,為回應以上需求,爰提出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定義本法所稱之關係人及強化其參與程序之規定、建立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期間一致性之準則、修正調整有關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等。

        本次修正計修正15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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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庭)之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司法院除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多次舉辦相關諮詢會議,蒐集各界意見,繼於107年7月1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聘請專精商事法、金融法與民事程序法學者、律師、各審級法官及主管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自同年7月26日起密集召開會議進行研議,已於今(108)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全文共81條。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並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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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釋憲制度開展新紀元


─大審法修正第六度叩關終獲成功
 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加碼保障人權─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自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全文35條,鑒於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日趨複雜,現行法已不敷實務運作。為使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司法化,周全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司法院分別於86年、91年、95年、97年、102年5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惟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本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重新修正原來送審議之版本,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本(107)年3月第6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日(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及於終審法院確定判決,無闕漏的保障人民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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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自97年4月11日施行迄今,已逾10年,先後於98年5月13日、100年1月26日、101年1月4日及101年12月26日為部分條文修正。本院蒐集實務問題、體察各界反應,於105年9月間成立消債條例研究修正小組,研擬修正相關條文,於106年9月15日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與吳玉琴委員等20人、蔡易餘委員等16人、張廖萬堅委員等19人及吳玉琴委員等17人擬具之修正草案合併審查,並於今日三讀通過,共計修正16條、增訂2條,合計1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超過一定比率之違約金列為劣後債權,以免除債務人另訴請求酌減之繁瑣(第29條)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申報債權期間內提出之債權說明書,應一併表明已受償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供還款之金融機構帳號、承辦人及聯絡方式,促進程序進行(第33條) ;聲請更生時,負債總額限制不計入違約金,放寬聲請要件(第42條)。


二、 明定法院計算更生債務人財產的清償價值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消債條例第99條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第64條);增訂債務人清償達一定成數時,視為盡力清償之規定(第64條之1);及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標準(第64條之2)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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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該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專業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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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2018-05-29 10:57

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未來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

依現行「刑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多位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刪除掉現行條文的「致生公共危險」等字句。法務部在委員會審查此案時也指出,過去的裁判結果有達到「致生公共危險」者,僅30件。

根據三讀條文,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只要有排放有害廢棄物之事實,就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 : 自由時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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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今(28)日召開第163次院會,由蔡烱燉副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因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第一次經判定有罪者,未能獲得審級救濟之機會,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有悖。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範圍,並配合修正第253條、第284條之1等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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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剝奪不法利得,打擊犯罪之正當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備上路

 

一、修法緣起

本次修法,起因於103年底食安事件,所衍生沒收實體規範之重大爭議,立法院遂於103年11月18日決議:「現行刑法體系中,關於剝奪非犯罪行為人之第三人不法利得機制未臻完善。法務部、司法院應於食安法修正後三個月內提出刑法、刑訴修正草案。」司法院為符合上開立法院決議要求,隨即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研修小組。本次修法係配合刑法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影響深遠,變動幅度亦鉅,基於訴訟法制設計本應落實實體法制規範,由秘書長主持召開剝奪第三人不法利得之相關制度會議,並配合行政院104年11月10日送請本院會銜之刑法修正草案,於104年11月26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修正草案,於104年12月4日送請行政院會銜,經該院於105年1月14日會銜後,於105年2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又刑事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替代處分追徵,乃制裁、預防犯罪重要機制,為進一步落實其規範目的,健全犯罪防制網絡,自有扣押其執行標的予以保全之必要。故本院另擬具保全沒收及追徵之扣押草案,並委請立法委員提案,併由立法院審議。感謝立法院朝野立委,多次協商折衝,上開二草案於此次一併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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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發稿日期:10451

發稿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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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2.04
發布單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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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81號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四百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

第四百二十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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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12月22日召開第156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參酌日本、英國等法治先進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及社會各界意見,秉持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有效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增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運作效能、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理念,並配合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法律之新增或修正,進行通盤檢討,希冀能以前瞻性的視野,為我國法律扶助制度開創新的契機。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

  (一)增列法律扶助事項,更臻落實本法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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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於530日召開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於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對於外國人及陸港澳人民收容之相關司法救濟程序;此外,為便利人民訴訟,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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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

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制將更臻周延

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於今日 (20) 召開第 10 次院會,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 條、第 19 條、第 23 條及第 31 條條文修正案,並增訂第 10 條之 1 ,法案公布後將使相關法制更周延,權利保障更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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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

確保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於 20 日召開第 10 次院會,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77 條、第 77 條之 1 及第 81 條條文修正案,法案公布後將使法院不動產拍賣資訊充分揭露,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更能獲得確保,相關法制更趨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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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258日  發稿單位:民事廳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非訟事件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258日公布

 

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公布施行,本院所擬具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02)416日 三讀通過後,總統於今年5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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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17

  司法院第147次院會 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力求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精緻化及透明化、權利救濟實益化及案件審理高效化

司法院 1 7 召開第 147 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 35 條條文修正為 109 條, 期許透過 提高規範密度,以助於 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使釋憲制度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修正草案可望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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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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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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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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