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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3件受刑人假釋後犯輕罪而被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第79條之1第5項相關撤銷假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讓法院無裁量空間,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高法院刑三庭審理陳姓男子、姜姓男子聲明異議案;其中,陳因和同夥強盜集團帶西瓜刀、瓦斯噴霧至汽車旅館、超市強盜取財,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2012年假釋出獄;未料他2015年肇事逃逸判刑1年1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需再入獄25年,他不服聲明異議,認為自己出獄後努力更生,僅因駕車不慎肇事一時緊張離開現場,事後已和對方和解,若因此撤銷假釋服殘刑25年,輕重失衡,但被高雄高分院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

姜姓男子1988年和同夥以租賃車偽裝計程車,多次搶劫並強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他1990年入獄至2001年出獄,但他2004年再犯而紹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3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須再入獄服刑,他不服聲明異議被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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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為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完善量刑法制,前已邀請審、檢、辯、學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就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法草案(名稱暫訂,下稱草案)進行討論,續於109年7月27日下午召開第十一次會議。

       本次會議,首先由刑事廳報告依據前次會議委員提出之意見所調整之草案內容,除將原第六章量刑通則前移列為第二章外,並將量刑推動委員會辦理事項、組織及會議決議、量刑準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相關規定均列置於第三章。整部草案架構,調整為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二條)、第二章量刑通則(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量刑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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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針對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後樂生療養院仍開工的回應: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為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明揭。本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就是以實現此宗旨為職志,並審慎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司法權。

    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2號環境影響評估公民訴訟的假處分事件,已經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主文為:「相對人應作成轉請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命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8號環境影響評估事件確定前,暫時停止樂生園區入口位置實施『文化景觀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與第二人行陸橋規劃案』中『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工程』之行政處分。除於當日公告並發布新聞稿外,並於翌日(8日)指派專人送達該裁定予相對人環境保護署、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惟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於109年7月9日上午仍就「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工程」進行開工儀式,已違背本院裁定的意旨,更造成該裁定所述因貿然開工而肇致急迫且重大的損害,亦非現代法治國家之精神。本院籲請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自我節制,尊重司法裁判,以維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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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立,展開統一法律見解新紀元新聞稿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08年7月4日成立,由司法院許院長宗力與最高行政法院藍院長獻林一同揭牌,象徵展開統一法律見解新紀元。


  許院長致詞時指出,為積極呼應人民對於司法改革之殷切期盼,司法院極力完成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法,建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同時廢除判例與決議制度。


  許院長認為,過去的判例、決議機制,雖然有助於化解部分裁判歧異,但並未涵蓋所有法律爭議,僅透過法官的內部討論來產生,大法庭必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必須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當社會上的多元觀點有機會進入法庭、影響法官,人民也會更願意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的、經得起考驗的。勉勵大家共同為司法改革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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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各地檢署對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都以雙掛號方式郵寄,開庭通知、行政簽結則多以一般平信寄出,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地檢署開庭傳票,將全面以掛號寄出,避免信件丟失或未收到,導致開庭時被告或證人未到。

以往傳票都以平信郵寄,但恐被一般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手法,或因遇到年節、假期郵務繁忙而未收到。此外,平信沒有憑證機制,若導致開庭時被告或證人未到,責任歸屬也引起很多爭議,三讀條文明文,未來地檢署開庭傳票將全面以掛號寄出。(黃韋銓/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 : 蘋果日報網站 107/11/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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