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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2/10)日強調促參法修法以對人民有利、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對於是否開放陸資參與,目前正由陸委會研究中。




工程會表示,本次修法係秉持以對人民有利,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並鬆綁法規以提供廠商合理的商業誘因。當前全球經濟景氣低迷,各國政府無不以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來創造就業機會,並提振景氣。惟政府財源有限,我國必須順應國際趨勢,藉由民間資金及活力,引進民間企業投資興建或經營公共建設,以符民眾對公共建設需求及改善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之殷切期待。


工程會亦慎重澄清,今(10)日部分媒體報導增訂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為促參法適用範圍,係為了「引進陸資」量身訂作,絕非事實。工程會強調,是否開放陸資參與公共建設,與促參法修法無涉。陸資參與公共建設,必須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之規定,經過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才可以依促參法投資我國非涉國家安全之公共建設,不會有國家安全疑慮。工程會表示,涉兩岸事務,係陸委會權責,工程會已配合陸委會作業,就促參法所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步檢討評估是否開放陸資投資,初步評估結果已彙送陸委會研究中。




至於此次促參法修法新增納入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亦非為引進陸資量身訂作,而是因為相關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均曾表示希望引進民間資金參與通訊網路的建設,以加速網路建設、提升網路服務水準,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工程會經過會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後,乃將該項納入促參修法範圍。未來若修法通過,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也必須依此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檢討是否開放陸資投資,再由陸委會整體評估考量,倘允許開放陸資投資,也必須依照規定由經濟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在「確保民眾公共利益」方面,依促參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即揭櫫確保公共利益於推動促參案件之重要性,爰本次修法:(一)引入信託機制專款專用,俾利民間機構之財務更趨透明及健全;(二)增訂主辦機關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情形,已締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如: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者;另外工程會亦於97年12月30日修訂「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要求主辦機關辦理之促參案件先期規劃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適時將規劃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有興趣投資者或社會各界,將可以提前查閱到相關的促參案件規劃資訊,及早表示意見。


在「法規鬆綁提供廠商合理誘因」方面之修法重點,則包括:(一)應主辦機關辦理需要,增訂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為促參法適用範圍;(二)增加民間參與方式之彈性,增訂結合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開發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三) 增列鄉(鎮、市)公所經核准得自行辦理促參案件,鄉(鎮、市)公所報經縣政府核准後,得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以符合公眾利益及回歸地方自治精神。


工程會最後表示,促參法自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迄今,已有相當成效,截至97年底,簽約案件共計656件,簽約金額共計3,787億元,包括交通建設、觀光遊憩、運動設施、衛生醫療、文教設施等案件,預期這些簽約案件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人事、營運費用)逾6,000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稅收、權利金等)逾3,400億元,並可創造就業機會逾89,000名。雖有部分早期案件,或因規劃不周、或因人為弊端而有爭議,但整體而言,對提升經濟成長及公共服務水準,均有實質貢獻。本次修法內容係配合行政院推動民間參與政策並參酌各界建議,一方面確保促參案件執行過程應維護公共利益,以保障社會大眾及使用者權益;一方面提供廠商合理誘因,藉助民間活力及資金,對提昇政府效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興建、改進公共建設服務品質,帶動經濟成長等均具有正面之意義與效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_2009/2/10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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