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線上 (39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五四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徐湘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蘇○○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徐豐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六五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鄭懷君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
上 訴 人 蘇○○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三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 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被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己○○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就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最新判決要旨:


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


~~~~~~~~~~~~~~~~~~~~~~~~~~~~~~~~~~~~~~~~~~~~~~~~~~~~~~~~~~~~~~~~~~~~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656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高等教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揚解讀)
客運業者是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如未警告乘客不得站立車門前,且為求縮
短停靠站時間,放任乘客在到站前起身走到車門,即需「承擔乘客未到站起身離座產生的風險」,故縱使
司機在這乘客受傷意外中並無過失,業者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無過失責任。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揚解讀)


權利人行使權利前務需查證清楚,始可進一步採行民、刑事追訴行動,或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或寄發警(敬)告函,否則如未經查證,或明知無侵權情事,竟仍冒然採取法律行動,於刑事上將可能產生誣告問題、民事上亦可能會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名譽問題、行政法上亦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禁止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定,反而得不償失,權利人不可不慎,以下判決可供參考!


~~~~~~~~~~~~~~~~~~~~~~~~~~~~~~~~~~~~~~~~~~~~~~~~~~~~~~~~~~~~~~~~~~~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揚解讀)


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於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刑法修正時已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故在連續實施犯罪之評價上,就本應為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決議可供參考。


~~~~~~~~~~~~~~~~~~~~~~~~~~~~~~~~~~~~~~~~~~~~~~~~~~~~~~~~~~~~~~~~~~~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舉行之第一三一二次會議中,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八十七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符合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揚解讀)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勞保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另依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保險屬強制險,故僱主縱使與勞工簽立切結書、聲明書或同意書,勞工表明放棄僱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僱主依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0 條第 1項之規定,仍有為其所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否則即違背法律上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 71 條之規定,此種約定亦屬無效。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揚解讀) 
常有人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真理",
韋伯也說:社會科學的本質就是要"價值中立"!
在法學上,法律所規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往往卻可能因不同法院或法官而有不同的適用結果!
 
以"臭豆腐"來說,有人愛吃的不得了,直誇是人間難得的美味;
但也有人敬而遠之,只差沒說是"臭氣沖天"!
請看下面這則行政法院的簡易判決,
法官判定:臭豆腐小吃店排放臭氣,超過法定的臭氣濃度標準,環保局罰款10萬元有理由!!
不知這位法官是不是屬於怕吃臭豆腐的那個族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672號
原   告 彭添榮即光頭佬蚵仔麵線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