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線上 (39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為了區區1萬8000元罰鍰之行政執行案件,超額查封拍賣參加人(罰鍰債務人)之不動產;行政執行程序遭監察院調查後,竟然又以原處分撤銷系爭不動產拍定處分,並對系爭不動產重為查封,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之情況下,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拍定人(原告)已辦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拍定人財產權,遭北高行判決認證原處分違法,並認定該當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國家賠償要件,應賠償拍定人喪失轉售系爭不動產價差之所失利益74萬4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林琇譁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原告林琇譁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109年度訴字第943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勝訴,簡要說明如下: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所所長高烊輝律師代理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件,
頃經憲法法庭於112/8/4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胡靈智(聲請人一)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聲請人一)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聲請人一)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司法院今(17)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一週年概況,重點如下:

一、收結案量,雙創新高

    111年憲法法庭之聲請件數總計4,758件,其中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以106年至110年近5年為基準)平均每月50件之7.3倍。111年總計終結3,241件,未結1,517件。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之新收案件中,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4,277件最多,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法院聲請24件、立法委員聲請1件。另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1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3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9件。

    案件受理比例部分,憲法法庭111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自不受理裁定件數觀之,111年總計不受理裁定3,154件,其中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3,129件,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之不受理裁定25件。審查庭程序審查不受理裁定占比99.21%。相較於與舊制之大法官解釋時期(100年至110年)之案件受理比例7.51%,受理比例下降之原因,可能係新制施行後,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保障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亦有可能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案件本身即未能符合要件,或未能就憲法疑義如何有受理並判決之必要具體說理,而影響受理與否。此外,案件受理比例,是以終結案件為分母,並以受理並終結之案件為分子,聲請件數攀升,憲法法庭終結件總數多,但其中受理並為得以裁判終結之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也呈現相對下降趨勢。倘以聲請案件為分母,受理案件(含新、舊制未結)為分子,則受理比例逾7%。

二、言詞辯論案件,大幅提升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43 號 刑事裁定
案由摘要:加重詐欺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案情摘要:

上訴人主張於民國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宜蘭縣宜蘭市慈航路500巷27號房屋附近之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窩(下稱系爭蜂巢),發生虎頭蜂螫人事件,被上訴人雖派員到場確認系爭蜂巢危險源存在,惟怠於立即摘除,亦未為任何處置(含設置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民眾在系爭虎頭蜂出沒危險區域範圍內之場所為使用),致其母李游菊於同年7月9日遭蜂螫致死(下稱系爭事故)等情,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第6條及民法第94條、第19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88萬7000元本息之判決。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系爭蜂巢存在,即派員到場勘察,認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斷電後,始能進行蜂巢摘除作業,乃於同年7月2日聯繫台電公司,排定同年7月9日夜間斷電進行系爭蜂巢摘除作業,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並未怠於執行職務,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三、本院判決主文: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
案由摘要: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大法庭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真股法官(聲請人一)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蔡季勳、邱伊翎、施逸翔、滕西華、黃淑英、劉怡顯、洪芳婷等7人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嘉義市議會(聲請人一)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就109年度大字第2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9月18日)宣示裁定,主文為「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本件裁定係因本院合議庭審理108年度上字第132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相關案件繫屬本院逾百件,為免本院各庭見解歧異,有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而具原則重要性,爰於進行徵詢程序後,乃將上述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壹、 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107年度憲二字第27號
(聲請人: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
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聲請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本件上訴人郭百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評議後,認為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裁判有採肯定說與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判決認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時俱進  開創新局

想像競合犯 是否成立自首 應就各個罪名 分別觀察認定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8年度民議字第2號提案
 

院長提議:
  被繼承人甲生前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見證人立代筆遺囑,遺囑製作過程中,由甲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乙筆記,見證人丙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甲認可後,經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此代筆遺囑之製作程式,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