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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湯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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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處1,20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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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衛浴商品,以實施「衛浴價格政策」等相關所為,約束交易相對人 之轉售價格;另對於工地現場專案要求個案報備制度及執行越區核備協調之做法,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 款規定,該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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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應五都改制,未結案件之當事人若因此有新地址須變更,本院已主動代為轉換,民眾毋需再具
狀聲請 變更新址。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公發布日: 1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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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2月15日第997次委員會議通過,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 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 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買賣契約書多半為建築開發業者(即建商)事先單方擬定,而買賣標 的之建物又尚未具體成形,就相關契約之資訊內容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優勢地位之一方,倘購屋人須於給付定金後始得知悉,則購屋人知悉時業已處於資訊弱勢之不 利地位,影響其權益。建商利用資訊不對稱從事交易,為具有高度反商業倫理及效能競爭之不正當之競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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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1月17日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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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發 布 日: 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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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五三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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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中文名:蘇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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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
上 訴 人 庚 ○ ○
      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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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
  上 訴 人 乙○○○
        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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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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