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2月15日第997次委員會議通過,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 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 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買賣契約書多半為建築開發業者(即建商)事先單方擬定,而買賣標 的之建物又尚未具體成形,就相關契約之資訊內容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優勢地位之一方,倘購屋人須於給付定金後始得知悉,則購屋人知悉時業已處於資訊弱勢之不 利地位,影響其權益。建商利用資訊不對稱從事交易,為具有高度反商業倫理及效能競爭之不正當之競爭手段。



  另外,預售屋共用部分之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為購屋人決定交易與否之重大交易資訊,故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共用部分分攤之計算結果,建商至少應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採行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甲山林建設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未於銷售現場展示契約書,卻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且未揭露足以顯示全區 共用部分分攤計算結果之各戶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 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影響其權益。甲山林建設公司之行為不僅欺罔購屋人並對其顯失公平,同時亦對其他有競爭關係之建築開發業者為不公平競爭,而有使其喪失公 平交易機會之虞,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為維護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該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臚列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 樣,包括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揭露共用部分分攤之各戶持分總表等,多年來該會不斷辦理宣導,期使建築開發業者能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 範;倘經該會查獲違法事證,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會網站 2010-12-16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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