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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應五都改制,未結案件之當事人若因此有新地址須變更,本院已主動代為轉換,民眾毋需再具
狀聲請 變更新址。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公發布日: 100.0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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