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8)日第1019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銷售KYMCO光陽原廠機油10W-40 G5專用機油等項商品,宣稱「國際A.P.I / S.A.E油品認証」,三賦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賦公司)於PChome Online商店街網站銷售飛燕Hien EP7550 7.5W-50等機油,宣稱「API:SM認證」、「規範API/ILSAC最高規格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路家庭公司、三賦公司新臺幣10萬元、 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停止違法行為。
目前分類:法律線上 (397)
- May 25 Wed 2011 10:26
公平會:機油認證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罰10萬元及三賦公司罰5萬元
- May 25 Wed 2011 10:24
公平會:假睫毛商品製造地廣告不實,增田家公司罰5萬元及雅虎公司罰10萬元
- May 25 Wed 2011 10: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0年5月23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含法務部推動修法增訂之「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5月23日)上午,率同政風司張司長秋源、檢察司林副司長錦村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 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呂委員學樟等24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 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嗣於會場經協商後,上述修正草案業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茲簡述上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依法務部擬具之修正草案,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May 10 Tue 2011 11:02
公平會: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會員收費最低標準違反公平法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5月4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通過,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會員收費最低標準,約束事業活動且影響記帳士業務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 May 03 Tue 2011 11:15
公平會:全曜財經資訊公司不當抄襲其他公司的財經資料庫內容,榨取他事業的努力成果違反公平法罰80萬元
- May 03 Tue 2011 11:11
司法院大法官預定於本(100)年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緣王煒博先生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規定,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裁處罰鍰,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確定,而認上開規定限制其新聞採訪行為,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發生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院大法官就本件聲請作成以下決議:
- Apr 19 Tue 2011 12:32
公平會:震安公司為銷售瓦斯防震器進行強力推銷之方式違反公平法罰4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4月12日第1014次委員會議通過,震安科技有限公司為 銷售瓦斯防震器,刻意隱匿身分,並以有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交易心理之民眾參加說明會,復對於商品價格為不當之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進行強力 推銷之方式,迫使民眾在自由意思受到壓抑之情況下,而為交易決定,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 Apr 11 Mon 2011 13:05
公平會 : 台灣樂金公司於變頻洗衣機比較廣告不實罰5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30日第1012 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樂金公司)於坊間賣場懸掛以「如何選擇變頻洗衣機洗的乾淨超省水是關鍵?」為標題之變頻洗衣機比較廣告,其廣告內容就自身及被比較之他牌變頻洗衣機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等規定。該會除命台灣樂金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台灣樂金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
- Apr 11 Mon 2011 13:01
公平會:廣告不實!富邦媒體科技公司罰50萬元及炳鋒實業公司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6)日第101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二代多功能全身律動搖擺塑身運動機」商品,廣告宣稱「每天您只需要使用10分鐘,相當您慢跑1小時所消耗的熱量」,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
- Mar 25 Fri 2011 17:25
大法官釋字第686號解釋:解釋公布前合法以同一法令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基於平等原則,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 Mar 21 Mon 2011 13:28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5號判決:系爭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不予救濟」,乃針對非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不予救濟之規定,符合最大公共利益原則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0年度判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王00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 Mar 21 Mon 2011 13:1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法院於情事變更時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加給付判決之標準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 Mar 21 Mon 2011 13:09
公平會:「宏觀大器」建案廣告不實!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10次委員會議通過,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邑公司)銷售「宏觀大器」建案廣告,刊(登)載「大器之門」等項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Mar 21 Mon 2011 13:07
公平會:「菁英會館」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公司等4事業共處32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10次委員會議通過,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威公司)、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汎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泰公司)銷售「菁英會館」建案廣告,刊載夾層空間設計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各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Mar 10 Thu 2011 18:54
公平會:兩岸航空票價因限制競爭及欺罔顯失公平等違反公平法行為,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
針對外界喧騰一時的兩岸航空票價爭議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完成全案的調查,公平會於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即T/C)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造成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價格競爭機能的扭曲,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屬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另外,該2公司雖然宣告自99年4月16日起進行降價,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屬足以影響兩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2公司改正該違法行為外,並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案是緣於去年輿論廣泛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且自直航後班次增加、航程縮減,票價卻未予調降,公平會為瞭解各航空公司於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之定價行為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
- Mar 01 Tue 2011 16:06
公平會:「公園苑」建案廣告不實!總誼公司罰120萬元、富旺公司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1007次委員會議通過,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旺公司)等事業銷售 「公園苑」建案,於廣告之傢具配置參考圖、模型屋及樣品屋,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係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該等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總誼公司新臺幣120 萬元、富旺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 Feb 17 Thu 2011 10:4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刑事判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號
上 訴 人 鄭00原名鄭00.
詹00
鄭△△
- Feb 17 Thu 2011 10:3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決: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所謂之「訊問技巧」,必須建構在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之範圍內,否則即難謂係合法而肯認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00
- Feb 17 Thu 2011 10:2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3號刑事判決:毒品案件中,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三號
上 訴 人 王00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