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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6月6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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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0 號 【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5月16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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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42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172次委員會議決議,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及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101年、102年間於2公司承租總公司辦公處所等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2公司就經營視聽歌唱服務所涉營業、企劃、管理等核心業務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2公司管理處採購部員工座位均位於好樂迪公司,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公司同一類別或品項之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2公司各部門業務及人員已由各自獨立之事業,整合為統一管理關係,2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直接指示、連繫彼此門市之業務,且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核屬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2公司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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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43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1173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芳公司)於網站及各媒體廣告中宣稱雅芳「淨活水」淨水器「通過國際水質協會(WQA)和美國國家基金會(NSF)檢驗認證」等內容,並使用認證標誌及印有「NSF/ANSI 42,53,55 Approved PMD 03/24/10」字樣之文件,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雅芳公司自101101日銷售雅芳「淨活水」淨水器,即於網站宣稱該商品「符合NSF 3項重要標準認證 第42(口感品質)標準:……第53(衛生品質)標準:……第55(紫外線殺菌)標準:……」,並登載認證標誌及印有「NSF/ANSI 42,53,55 Approved PMD 03/24/10」字樣之文件;另於各媒體就其「淨活水」淨水器之廣告企劃或廣告報導,一再宣稱「雅芳表示,『雅芳淨活水』除榮獲WQA(美國水質檢測協會)金質標章、NSF(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等多項國際認證外」、「並通過美國水質協會167項檢測、符合美國國家基金會三項重要標準認證。」及於廣告中使用認證標誌。但雅芳公司刊登相關廣告前,「淨活水」淨水器並未取得NSF之認證,該公司宣稱該商品取得NSF的檢驗認證,及使用認證標誌,顯與事實未合,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進而影響其選擇與決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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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00號被告江一豪被訴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於今(30)日下午5時宣判,其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詳如判決書所載,茲摘要如下: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江一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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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請求關廠工人清償債務訴訟共計八件宣判。

本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度簡字第116177121132127142143147 號勞工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庭於103318日辯論終結,訂於103418日宣判。判決主文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摘要簡述如下:

一、本件原告係因無公法上請求權而敗訴,非因請求權罹於時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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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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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91號被告傅東森等妨害名譽案件判決結果

一、判決結果:被告傅東森、葉天鴻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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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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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635157415751647 1985 號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業經本院第4庭分別於103 2 14 日及2 27 日辯論終結,於10337日宣判,並均駁回原告之訴,茲說明如下:

一、本院認本事件屬公法上之爭議,本院有受理訴訟之權限:

 1.      本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訂有私法借貸契約,今借款依約於8712月間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被告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等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等對於系爭契約上簽名蓋章之真正不予爭執,被告對於取得系爭款項之事實亦不爭執,惟抗辯其係85 年關廠歇業之失業勞工,未領得法定之資遣費或退休金,該款項係國家所為的補償,被告無庸返還等情。本件之事實關係究為何?依行政訴訟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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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2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9)日第1163次委員會議通過,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公司)及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國際投資)銷售「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宣稱「40.23公頃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內湖五期」,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公司各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及遠雄國際投資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遠雄御東方」、「遠雄奧斯卡」、「遠雄三名園」等建案廣告宣稱「40.23公頃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內湖五期」,予人印象為總計有40.23公頃之影視音產業園區落腳於內湖五期,惟事實上內湖區第五期重劃區內所規劃之影視產業園區僅約1.45公頃,核與廣告之宣稱不符,考量一般消費者買賣房屋時,房屋周圍環境狀況,乃為影響其交易決定之因素,不實的廣告內容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並對其他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是遠雄房地產公司、遠雄建設公司遠雄國際投資係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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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22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9)日第1163次委員會議通過,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圓頂20e3」建案,於B1B5B6B7平面配置參考圖,以虛線方式標示為室內空間及戶外庭園,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圓頂20e3」建案,於廣告以虛線方式標示部分空間供作室內空間及戶外庭園使用,足使一般消費者誤認於購買系爭建案建物B1B5B6B7戶 後,得據合法權源,比照廣告所呈現之規劃空間配置使用。惟據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承,案關廣告表示之空間配置情形,與原經核准建管圖說並不相符,且系爭 建案經建築法規之檢討,業已無法再變更設計。復據臺中市政府表示,案關虛線標示之空間,與經核准建築圖說不符,應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倘屬無法辦理建築 執照程序之違建,其擅自建造部分將依「本市既有違章建築違規程度評分表」依序依規辦理。故系爭廣告以虛線標示之空間配置情形與事實不符,其差異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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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2月19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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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偵抗字第110號之新聞稿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聲羈更()7號被告張德正具保停止羈押等裁定提起抗告案件,本院已於今(03)日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理由如下:

(一)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限至出境、出海,俱屬免予執行羈押之替代處分,亦即係屬羈押之「原因」存在,但無羈押「必要」之替代處分。又所謂羈押之必要性,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因此,被告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斷並無羈押之必要者,自得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具保、責付,第111條第5 項限制住居等規定,均本此意旨而設。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倘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殊難指為違法或不當。

(二)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款毀損古蹟罪、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同法第353 條第3 項、第l 項毀損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135 條第l 項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1 條第2項、第l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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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1/20 新聞稿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立法精神,在於就當事人間無爭執之
權利義務關係,不經通常訴訟程序而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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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江委員啟臣指詐騙集團利用法院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對民眾進行詐騙,致使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手之質疑,本院說明如下

一、    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係讓請求數量明確且無爭執之債權人得以迅速、簡易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實現其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及第512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僅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與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法院等項,而法院於受理後,如就債權人之聲請為程序要件是否欠缺、暨債權人本案請求為是否適法、明確等之形式審查結果並無不合之情形者,應不得訊問債務人,即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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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順利完成接收第二階段軍法案件新聞稿
  • /發稿日期:103113日/發稿單位:刑事廳

10286日修正軍事審判法,採【修法一次到位.實施分二階段】方式,新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二階段於103113日施行。在司法院與國防部通力合作、縝密規劃、詳加安排下,軍事法院符合第二階段應移送法院的軍法案件,已經在103113日上午1125分,全部順利完成移交。現就移交細節和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法院接收軍法案件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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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3 號 【逾期補報扣繳憑單處罰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10月18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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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  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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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2.07.11

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摘  要:

0涓等5人及法官錢建榮就藥師法規定聲請解釋案,大法官定於本(102)731日 公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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