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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5月4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通過,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會員收費最低標準,約束事業活動且影響記帳士業務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於99830日及1214日第2屆第2次及第4次理事會議,就會員執行業務收入標準經討論後決議由公會發函通知會員,同年1224日並發函給所屬會員,函文建議會員報價盡量不低於每家每月臺北市2,500元、臺北縣(現為新北市)2,000元。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員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二地區執業收費最低價格確實趨近於公會決議建議之價格,每家每月2,000元至2,500元,甚至也有部分記帳士會員表示,會參照公會函文建議之收費最低標準,再行與客戶議價。




公平交易委員會又表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係依記帳士法規定組成之職業團體,所屬會員均具有記帳士之資格,而且在臺北市設立事務所,屬於臺北市及新北市記帳士業務服務市場的主要提供者,彼此之間處於同一水平競爭之狀態,本應以較有利之價格或較佳之服務品質等,爭取提供服務之機會,但是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透過理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會員收費最低標準,確實已經直接限制會員間相互競爭之交易條件,對會員的事業活動產生影響。又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的目的,係為規範會員執行業務收費標準及提昇記帳士之形象,但是價格競爭不一定會造成服務品質的降低,該決議及函文已對記帳士業務服務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影響臺北市及新北市二地區記帳士業務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2011-05-05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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