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0)年4月20日第1015次委員會議決議,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當抄襲其他公司的財經資料庫內容,當作自身投資決策分析系統的資料庫內容,榨取他事業的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檢舉人的主要業務是各國財經資料的建置及銷售,與全曜公司同樣是以電子資料庫方式提供財經資料的經營者。本案所涉及的抄襲資料雖然屬於公開資訊,但是以國內上千家上市櫃公司來說,每年按季發表的財務報告書,需要耗費龐大的人力進行篩選、整理與編製,相關單位 或個人必須付費才能取得檢舉人所提供的財經資料,因此檢舉人所建置銷售的資料庫具有市場經濟利益,但卻被全曜公司不當抄襲。據公平會調查,全曜公司資料庫 內容的轉投資資料存有檢舉人所植入的特殊字元及特殊標註,存貨資料也出現與檢舉人相同的數據誤植,另外存貨細項數據也有與檢舉人依照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財報 資料所發展建置的分類架構一致的內容。全曜公司雖表示涉及抄襲的資料是引用第三方公司的網站或僅為巧合誤植,但經查第三方公司網站所登載的財經資料也是檢 舉人所提供,而且檢舉人也以刻意植入特定字元或調換數據資料的方式處理,以利於查驗全曜公司是否有抄襲行為。而就全曜公司隨後也出現相同資料內容的結果來 看,足以證明全曜公司確實有抄襲情事。 公平會認為全曜公司直接從其他公司的客戶網站或透過其他方法,取得其他公司經過篩選、整理與編製的資料庫,藉以擴充自己的資料庫內容,增進資料庫銷售數量, 將造成市場上購買者不需再向檢舉人購買相關財經資料;同時這項行為對於其他努力爭取交易機會的競爭者來說,勢必降低其他競爭同業追求效能競爭的意願,危害市場競爭,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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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2011-04-21 新聞稿 |
- May 03 Tue 2011 11:15
公平會:全曜財經資訊公司不當抄襲其他公司的財經資料庫內容,榨取他事業的努力成果違反公平法罰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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