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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5月23日)上午,率同政風司張司長秋源、檢察司林副司長錦村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 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呂委員學樟等24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 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嗣於會場經協商後,上述修正草案業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茲簡述上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依法務部擬具之修正草案,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前項規定之增修,明訂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亦依該規定處斷。

有 關呂委員學樟等24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部分,係將現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之犯罪構成要件, 修正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使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之用語一致,讓文義更形明確。

法務部為檢肅 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於97年間即經過辦理問卷調查及舉辦 公聽會,再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德國、日本刑法及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的立法例,審慎研議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就相關條文規定做配合 修正。該修正草案於98年8月24日經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期間不斷努力,積極推動修法,今日終於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法 務部將盡力促請立法院院會支持,使修法儘速順利通過。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貪污行為通常發生在行收賄者的收、送之間,於現行法制下,收錢的公務員有 罪,送錢的人沒事,使得貪污在嚴刑峻法下仍然層出不窮。民主法治國家,紅包陋習不應該被正當化。本修正草案一旦立法通過實施,應能端正社會風氣,促進公務 之合法適正運作,裨益建構廉能政府之願景。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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