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11 Mon 2010 17:40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Sep 30 Thu 2010 14:02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07號判決:稽徵機關於贈與人死亡後始查獲其贈與事實者,自應先以贈與人即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核課稅捐,並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對象發單繳納。
- Sep 30 Thu 2010 13:40
高港勤公司等7家公司有關高雄港航行港外交通船輪班作業聯合行為共罰500萬元
- Sep 24 Fri 2010 16:18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開條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305號判決參照)。但最高法院亦有判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本院二十六年鄂附字第二十二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之直接被害人,縱上訴人受有損害,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不得於該案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13號判決參照)。
- Sep 24 Fri 2010 15:33
桃園縣照相公會制定收費標準表並發送所屬會員,違反公平法第14條罰20萬元
- Sep 20 Mon 2010 17:32
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之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依最高法院97年8 月12日97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若該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是以,當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原、被告),即應於起訴狀內附記祭祀公業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即陳報祭祀公業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作為附件,該文須能查得祭祀公業所在地址、派下員全體姓名、祭祀公業財產明細、祭祀公業最新管理人姓名及住所等各項內容),以利法院認定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足資參照。依上開判例,該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所佔派下權之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故提起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訴訟之原告,即應向法院陳明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及派下權之比例,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
- Sep 16 Thu 2010 13:20
當「新移民」變成「非法移民」:收容制度的合憲性?
全國律師9月號社論
當「新移民」變成「非法移民」:收容制度的合憲性?
~高烊輝律師
近十年來的台灣,或許你會發現周遭的外籍人士漸漸變多了,除了前來觀光的外籍旅客外,路過工地,可能你會看到一群外籍勞工正努力工作,進到醫院的重症病房或拜訪罹患重症的親友,可能你也會看到外籍看護長期在旁陪伴照護,打開電視你甚至還會看到專門為外籍配偶開闢的談話節目。沒錯,外籍勞工、外籍看護,當然還有外籍配偶,他們都是所謂的「新移民」,在社會學上,新移民指涉的是剛移民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士。而部份新移民本身的謀生技能及適應能力不及本地人士,所以不少新移民停留在社會較低階層,需要本地社會保障的支援。
- Sep 14 Tue 2010 13:40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 Sep 14 Tue 2010 12:4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52號刑事判決: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 Sep 14 Tue 2010 12:31
家舜不動產商行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