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9月21日第985次委員會議通過,桃園縣照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桃園縣照相公會)制定收費標準表並發送所屬會員,限制個別會員對於價格之決策,足以影響桃園縣照相及沖印服務市場功能乙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除命桃園縣照相公會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桃園縣照相公會約束所屬會員不得就消費者自行編排證件照提供輸出服務或加收費用,疑涉及聯合行為。經實地訪查桃園縣多家照相館業者,均表示桃園縣照相公會並未限制所屬會員不得就消費者自行編排證件照提供輸出服務,但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桃園縣照相公會制定收費標準表並發送所屬會員。


據公平會調查,桃園縣照相公會之會員涵蓋相關市場內超過9成之照相館及相片沖印業者,該公會於公平交易法施行前曾制定照相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表,該公會理事長參照過去所訂之收費標準制定收費標準表,並於97年9月30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時發送會員,內容詳列「證件拍攝」、「傳統數位沖印」、「結婚照拍攝」等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公平會表示,桃園縣照相公會於公平交易法施行前即已訂定照相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表,而本案收費標準表係參照過去之收費標準加以修訂,並刻意不記載該公會之名稱,藉以規避公平交易法規範,據公平會訪查多家桃園縣照相公會之會員皆表示該收費標準表是由該公會發送,甚至有當天未參加會議的會員,在會後經由公會幹部取得該收費標準表,此外,也確實有業者表示依照該收費標準表決定價格。而該收費標準表詳細載明收費項目及標準,係最核心、最具競爭敏感性之價格資訊,且因桃園縣照相公會之會員已涵蓋相關市場超過9成之照相館及相片沖印業者,加上會員對公會之認同、歸屬或信賴,產生集體規範力量,因此系爭收費標準表對個別會員之價格決定產生實質拘束力。


公平會認為,桃園縣照相公會制定發送收費標準表之聯合行為,已足以影響本案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故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桃園縣照相公會停止違法行為,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會網站  2010-09-24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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