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14 Tue 2009 18:19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之代位權
- Apr 14 Tue 2009 18:05
地籍圖重測
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此係因台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九十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二十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板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參台北縣政府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通知書」所附<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一、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 Apr 14 Tue 2009 17:53
相當因果關係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
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參照)。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事實,雖不必生此結果,但有
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參照)。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
為觀察,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
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即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準此,倘被害
人之身體狀況,加上外來之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會發生該
當結果時,仍應認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判決參照)。
- Apr 14 Tue 2009 17:49
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
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
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
- Apr 14 Tue 2009 17:30
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而其所稱所得額
自隨其收入、成本與費用等因素而異動,故學理上始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
原則」,以求其公平合理(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19號判決參照),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3號解釋,亦已明白揭櫫該原則。
詳言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或另稱為「成本收益配合原則」)係
指:當某項收益已經在某一會計期間認列時,所有與該收益之產生有關的成本
均應在同一會計期間轉為費用,以便與收益配合而正確的計算損益(最高行政
法院96年度判字第1845號判決參照),是以稅捐稽徵機關自應遵循所得稅法第
2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493號所揭櫫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 Apr 14 Tue 2009 17:26
推計課稅
「國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種
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
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
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定之本
- Apr 14 Tue 2009 17:22
財稅差異
會計所得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所計
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實際反應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而課稅所
得則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依所得稅法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調整所計算之所得,兩
- Apr 13 Mon 2009 13:05
~~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違憲
- Apr 07 Tue 2009 17: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1號交通事件裁定:行政罰法第五條所定「裁處時」,應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以目的性擴張之方法,使之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