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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9月29日第986次委員會議通過,高雄港勤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港勤公司)等7家公司以開會討論之方式,共同輪班載運高雄港區引水人及共同分配營收,限制服務數量之提供,影響高雄港區港外交通船運輸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除命違法事業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7家合計5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高港勤公司認為過去業者彼此殺價競爭激烈,為促成同業間減少價格競爭,於98年初至同年5月20日開始營運港外交通船為止,多次邀請其他6家業者召開協調會,共同決定訂定「高雄港交通船參與聯合調度作業」,成立統一調度中心,以利彼此監督,避免業者私下攬客,並議定營收分配比例,如有業者超過該營收比例,即須自制,不再爭取他業者之客戶,以合力作業方式減少價格競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高雄港區港外交通船申請許可經營者計有高港勤等7家,參與本案聯合行為的業者在「高雄港區港外交通船運輸服務市場」占有率合計達百分之百。又高雄港務局並無相關法令管制港外交通船費率,該局並表示目前不再訂定交通汽艇費率,故市場仍存有價格競爭可能性。然而高港勤等7家事業以開會討論之方式,共同決定輪班載運及共同分配營收,各業者依順序輪班接送引水人,再依議定的營收比例進行分配,以達營收共享之目的,造成努力招攬客戶的業者,必須將其營收分配給其他業者,而怠於招攬客戶的業者,卻能夠自其競爭對手分配到營業利益,故業者僅需依序排班即有客源,減損交通船運輸業者相互競爭的意願,且影響被招攬的客戶選擇交易人的自由。是以,該聯合行為造成7家業者無意願透過各種競爭策略以爭取客戶,又目前市場上另無其他競爭者,故市場供需調整機制無法發揮,該聯合行為已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高港勤等7家事業違法行為的各項因素後,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上述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會網站  2010-09-29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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