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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9月號社論

當「新移民」變成「非法移民」:收容制度的合憲性?   

~高烊輝律師

 

    近十年來的台灣,或許你會發現周遭的外籍人士漸漸變多了,除了前來觀光的外籍旅客外,路過工地,可能你會看到一群外籍勞工正努力工作,進到醫院的重症病房或拜訪罹患重症的親友,可能你也會看到外籍看護長期在旁陪伴照護,打開電視你甚至還會看到專門為外籍配偶開闢的談話節目。沒錯,外籍勞工、外籍看護,當然還有外籍配偶,他們都是所謂的「新移民」,在社會學上,新移民指涉的是剛移民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士。而部份新移民本身的謀生技能及適應能力不及本地人士,所以不少新移民停留在社會較低階層,需要本地社會保障的支援。

    在台灣,「新移民」一詞的原始起源是:2003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請叫我----』讓新移民女性說自己徵文活動 」,由來自東南亞及大陸的外籍配偶以母語或中文表達當他們被稱為「外籍新娘」及「大陸新娘」的心情,以及他們希望如何被稱呼。徵文活動結束後又舉辦正名活動,由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選出他們最喜愛的名稱,「新移民女性」獲得最高票,從此以「新移民女性」稱之( 夏曉鵑 教授,《不要叫我外籍新娘》,左岸出版社,2005)。為了表尊重這些新移民來台的外籍女性,自2003 8 6日起,內政部也發函通令各機關更名為「外籍與大陸配偶」。而如上所述,本專輯所指涉的「新移民」,為進行全面探討,範圍更加廣泛,除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外,更包含外籍勞工(含外籍看護)等。

    台灣的「新移民」人數到底有多少?在外籍勞工部份: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公告的「外籍勞工人數」查詢資料顯示,截至20106月底,台灣外籍勞工的總人數已高達367,720人。在外籍陸配偶部份,依據內政部2010年第23週統計通報顯示,截至20104月底,台灣外籍及大陸港澳配偶人數亦已多達434,198人。「新移民」人數合計已逼近80萬大關,成為不可漠視的一大族群。

 這些數量龐大的「新移民」來到台灣後,是否可以完全融入我們這個多元的社會?我們不時於新聞媒體報導中聽聞,為數不少的外籍勞工有逃跑的情況,又是什麼因素導致他們干冒非法居留的風險而逃跑?另外,當「新移民」變成「非法移民」時,台灣的法律對「非法移民」採取何種措施?他們有無被台灣的法律平等的對待?又對於外籍人士的「收容」是否合乎法治國原則及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各種要求?以上這種種問題都是本專輯文章所欲加以探討的重點。

    本期我們邀請到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夏曉鵑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王增勇副教授發表<逾期居留移民之實證研究>,該研究報告透過實證的個案訪談、研究後發現:依無證移民/工(即過去一般慣稱的「非法移民」)的形成原因,可將長期逾期者分為六大類型: 法令政策不盡周延(包含:配偶過世、家庭暴力或不睦、微罪、無戶籍國民、台灣女性與外國配偶之子女、法定傳染病、「無戶籍國民」的無證移工、「假結婚真工作」的無證移工、逃跑外勞等子類型)、未完成與本國人婚姻之法規程序、行政瑕疵、無國籍、非法入境者(如:偷渡和人口販運被害者)、庇護尋求者(如:來自中國大陸的政治庇護尋求者) 。而成為逾期居留移民後生活處境也因「身份」的變化而受到明顯不利的影響,包含:缺乏基礎健康醫療保障、脆弱的經濟生活與人身安全、無法享有基礎教育權、行動限制、人際網絡侷限、不可及的社會資源、易受不肖分子詐騙,該文並分析移工逃逸後的勞動處境以及逃跑移工為何不敢自首?上開研究報告雖然並不是法律研究文獻,但對所有道長全面性地了解「非法移民」的各種實際成因,確有相當助益。

    又台灣地區現行制度下的「移民法」,主要包含針對一般外國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專門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第15條第3項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遭強制出國處分,於執行前「得暫予收容」。同法第38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二、非法入國或逾期

停留、居留。三、受外國政府通緝。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針對上開收容制度,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 元豪副 教授在其大作<人身自由「非刑事程序」限制之檢討以移民法制「收容」制度為例>中指出,比照國際規範、憲法條文與解釋及比較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兩岸條例應做以下修正與調整,方能免於違憲之指摘:1、移民法與兩岸條例之「收容」應先經法院裁定。在修法之前,被收容者可適用「提審」請求司法審查。2、移民法與兩岸條例之驅逐處分,亦宜由司法先行審查,或採「提起爭訟即停止執行驅逐處分」之原則。3、收容之法定原因應具體化,限於保全驅逐處分之必要範圍,刪除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過度不明確之法律概念。4、收容之實體判斷應符合比例原則,原則上限於無法以其他方式確保處分之執行,且收容處所符合人道待遇時方可為之。5、對外國人之收容裁定,程序上應確保其在語言與其他資源上能夠有效防禦。上開分析擲地有聲,實值我國司法界深思。

    延續憲法理論層面之探討,板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高榮志律師在其<淺析我國法院實務使用提審法之現況以外國人收容為核心>一文中,為我們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就外國人因遭收容依提審法提出聲請的裁判實況,建議司法機關不能再「說文解字」與「未卜先知」、「未審先判」,並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未賦予相類於提審法第1條法官保留之司法審查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所謂「暫予收容60日」竟得無限期延長,亦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疑義,至於作出收容處分時,全無程序權之保障,更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文末再重申:提審法是對人身自由保護的第一道與最重要的防線,呼籲我國司法界能「認真看待提審制度」!

 

    透過本專輯三篇力作,相信所有道長對「新移民」在台灣所面臨的法律困境,特別是攸關「新移民」人身自由的「收容制度」已有更進一步的了解。然而本專輯只是一個起步,希望後續能有更多學者及道長投入「新移民」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以及實際參與「新移民」相關法律案件,期能為「新移民」締造一個「法律無障礙空間」。因為我們一直深信:「法律是趨向正義的意志。而正義是對所有的人不分尊卑,以相同的標準對待!」【德國法哲學大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五分鐘法律哲學》】

 

 

~~ 本文刊載於《全國律師》9月號社論,99/9/15 ,第2-4頁。

 

      本文作者: 高烊輝 律師為《全國律師》編輯委員會委員

 

《全國律師》999月號執行編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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