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關於江委員啟臣指詐騙集團利用法院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對民眾進行詐騙,致使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手之質疑,本院說明如下

一、    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係讓請求數量明確且無爭執之債權人得以迅速、簡易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實現其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及第512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僅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與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法院等項,而法院於受理後,如就債權人之聲請為程序要件是否欠缺、暨債權人本案請求為是否適法、明確等之形式審查結果並無不合之情形者,應不得訊問債務人,即核發支付命令。

 

二、民事訴訟法對支付命令的救濟程序設計,有得由債務人提出異議及確定後之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收受後20日內,不附理由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支付命令確定後,如果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各款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加以救濟。是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範支付命令之聲請與異議救濟程序,全國各法院皆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命令之核發,委員所稱『法院未盡翔實審查義務』等情,並非事實。

三、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並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業已利用多項途逕進行法令宣導,日後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進而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除由調辯事法官在合作之廣播電台進行法令宣導外,更於1025月間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救濟程序及效力等印製宣傳摺頁,置於各法院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地點供民取閱,並將摺頁內容同步更新至本院全球資訊網「常用連結」之「訴訟協助」項下「訴訟須知」(民事業務類)及「問答集」,以利民眾查閱,本院日後仍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03.1.17新聞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