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4月2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172次委員會議決議,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及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101年、102年間於2公司承租總公司辦公處所等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2公司就經營視聽歌唱服務所涉營業、企劃、管理等核心業務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2公司管理處採購部員工座位均位於好樂迪公司,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公司同一類別或品項之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2公司各部門業務及人員已由各自獨立之事業,整合為統一管理關係,2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直接指示、連繫彼此門市之業務,且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核屬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2公司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該2公司前曾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受有處分,今復再度為前述經常共同經營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2公司應於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之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103.4.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