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5月23日)上午,率同政風司張司長秋源、檢察司林副司長錦村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 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呂委員學樟等24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 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嗣於會場經協商後,上述修正草案業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茲簡述上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依法務部擬具之修正草案,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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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新聞稿/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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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訴訟與環保律師:以法律手段保護環境

                                   ~~高烊輝律師

    談到「環境保護」,對法律人來說,聯想到的會是什麼?多數法律人可能會先想到: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是的,這個後來被稱為「兼籌並顧條款」的規定,在當年修憲之後,似乎就成為政府高層或主管機關對於「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衝突時標準答案;但是,到底有無可能兼籌並顧?應當依循何種程序或採行何種標準決定如何兼籌並顧?而於實在無法兼籌並顧時,又該如何處理?最重要的是,環境(大自然)總是無言,在利益衡量的過程中或對環境做成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後,是誰來替環境發聲?又該向哪個政府部門討回公道、找回環境正義?最有可能受理此種爭議的司法部門,究竟有無能力適切、及時地回應環境微弱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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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5月4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通過,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開會決議並發函建議會員收費最低標準,約束事業活動且影響記帳士業務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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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王煒博先生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規定,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裁處罰鍰,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確定,而認上開規定限制其新聞採訪行為,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發生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院大法官就本件聲請作成以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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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4月12日第1014次委員會議通過,震安科技有限公司為 銷售瓦斯防震器,刻意隱匿身分,並以有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交易心理之民眾參加說明會,復對於商品價格為不當之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進行強力 推銷之方式,迫使民眾在自由意思受到壓抑之情況下,而為交易決定,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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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30日第1012 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樂金公司)於坊間賣場懸掛以「如何選擇變頻洗衣機洗的乾淨超省水是關鍵?」為標題之變頻洗衣機比較廣告,其廣告內容就自身及被比較之他牌變頻洗衣機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等規定該會除命台灣樂金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台灣樂金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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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6)日第101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二代多功能全身律動搖擺塑身運動機」商品,廣告宣稱「每天您只需要使用10分鐘,相當您慢跑1小時所消耗的熱量」,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炳鋒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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