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湯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 Feb 17 Thu 2011 10:21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數罪併罰案件中,關於累犯與「執行完畢」與否之認定
- Jan 24 Mon 2011 12:51
就作為「讀書人」,生活下去吧!
- Jan 19 Wed 2011 15:0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於100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Jan 18 Tue 2011 09:24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 Jan 06 Thu 2011 17:40
公平會: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罰1,2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處1,20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
- Jan 06 Thu 2011 17:36
公平會: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轉售價格及越區銷售等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衛浴商品,以實施「衛浴價格政策」等相關所為,約束交易相對人 之轉售價格;另對於工地現場專案要求個案報備制度及執行越區核備協調之做法,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 款規定,該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 Jan 03 Mon 2011 10:30
五都改制與陳報變更新址
- Dec 24 Fri 2010 20:11
釋字第683號解釋與大法官的無力吶喊、深表惋惜
司法院今天公布釋字第683號解釋,從解釋文看來,就只是在說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不違憲(該條文主要規定勞保現金給付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看完後實在不知道在解釋什麼?
不過,看了解釋個案事實及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陳新民大法官的部份不同意見書,赫然才了解,其實本案涉及的是勞工保險法及施行細則未明文規定保險人於 給付遲延時應給付「遲延利息」,此種「立法不作為」有無違背憲法第153條的「憲法委託」?是否對人民構成憲法上權利之侵害?人民有無憲法上之請求權可以 請求大法官院宣告此種立法不作為違憲?更深層的來說,涉及大法官違憲審查的界限、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相互制衡!
可惜的是,乾淨到 不知所云的解釋文,加上短短兩小段的解釋理由,根本完全未論及上述關鍵問題,解釋理由甚至把被保險勞工(或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 害時如何獲得救濟的問題,單純歸諸於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權限。讓大法官錯失了在釋憲上正面回應「立法不作為」的審查契機(或者說大法官的不作為其實 也代表了司法權的自我設限?)
看到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說:『本席對於勞保給付有關遲延利息之立法不作為多所批判, 並認為其有高度的違憲嫌疑,惟仍發表協同意見書,而非不同意見書,係因仍肯定多數意見指出法制缺陷、釋放有助勞工保護訊息的努力—儘管是非常輕描淡寫的訊 息。或許它的訊息是那樣無關痛癢、姿態是那樣瞻前顧後,在識者眼中本件解釋或終難逃調侃:一則司法者近乎蒼白無力的吶喊。』,真的是有無限感慨。不禁讓人 想起當年研二在「公法專題研習」中,許大法官針對「立法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研究的諄諄教誨。也正是基於如此的過往學習經驗,更能體會許大法官所言: 『但本席亦深明司法釋憲機關在立法不作為時,欲劃定不作為的最低底線,加諸立法者作為義務而不侵害其立法形成範圍,分寸拿捏並不容易。何況倘本院針對立法 不作為作成違憲解釋,而立法者卻仍依然故我,本院亦難越俎代庖,且徒然喪失解釋本身的威信。』,確實格外用心良苦!
另外, 又看到陳新民大法官在部份不同意見書中也說:『本號解釋援引基本國策體認勞工保險條例的用意,乃是一種「憲法委託」的概念。回想此一「憲法委託」用語及概念,最早恐係本席於 民國73年6月所撰寫的一篇學術論文(即<憲法委託的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29期),而為國內學界所知悉。而此用語與概念,在本號解釋被本院大法官第 一次所採納至今,距離此概念的登陸我國學界,已整整26年矣!但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仍只採納「憲法委託」之名,而行「方針條款」之實,讓憲法保障勞工的良憲 美意,淪為宣示性的意義,本席不免惋惜之至!』。陳大法官這段話,言下之意其實不是在自我褒揚,反而叫人看到他對司法審查如此畏縮不前的感慨 !
- Dec 24 Fri 2010 19:05
大法官釋字第 683 號解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勞保現金給付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不違憲!
- Dec 17 Fri 2010 13:49
公平會:甲山林建設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2月15日第997次委員會議通過,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 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 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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