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新聞稿/司法院


 


國際環境、社會結構大幅改變,國人出國旅遊、貿易,外國人來我國觀光、經商,或者是外籍配偶、勞工在我國生活、工作,均可能發生我國人與外國人間之私權紛爭,就此紛爭有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加以解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條文已於99526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0526日施行。


 


本次修正將現行31條條文增加至63條,分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等8章,變動幅度頗大,修正內容主要為:


1增訂涉外商事之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之變遷。


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以明確規範各種涉外商事糾紛之法律適用,有助於國際貿易之蓬勃發展。


2貫徹男女平權思想及保護子女利益,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相呼應。


例如修正關於婚姻之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之要件、離婚之效力、子女之身分,及保護未成年人之親權、監護、扶養等涉外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以貫徹男女平權,保護子女利益,加強人權保障。


3、增訂及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可能遭遇之問題,以提高法律適用之明確度及合理性。


例如增訂人之權利能力、法人屬人法之適用範圍、外國法人在內國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自外國輸入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修正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而生之債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


 


又新法施行後,新舊條文如何適用,依修正條文第62條規定,涉外民事,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100/5/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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