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0年度判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王00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 Mar 21 Mon 2011 13:28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5號判決:系爭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不予救濟」,乃針對非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不予救濟之規定,符合最大公共利益原則 !
- Mar 21 Mon 2011 13:1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法院於情事變更時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加給付判決之標準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 Mar 21 Mon 2011 13:09
公平會:「宏觀大器」建案廣告不實!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10次委員會議通過,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邑公司)銷售「宏觀大器」建案廣告,刊(登)載「大器之門」等項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Mar 21 Mon 2011 13:07
公平會:「菁英會館」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公司等4事業共處32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10次委員會議通過,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威公司)、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汎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泰公司)銷售「菁英會館」建案廣告,刊載夾層空間設計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各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 Mar 10 Thu 2011 18:54
公平會:兩岸航空票價因限制競爭及欺罔顯失公平等違反公平法行為,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
針對外界喧騰一時的兩岸航空票價爭議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完成全案的調查,公平會於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即T/C)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造成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價格競爭機能的扭曲,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屬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另外,該2公司雖然宣告自99年4月16日起進行降價,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屬足以影響兩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2公司改正該違法行為外,並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案是緣於去年輿論廣泛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且自直航後班次增加、航程縮減,票價卻未予調降,公平會為瞭解各航空公司於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之定價行為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
- Mar 01 Tue 2011 16:06
公平會:「公園苑」建案廣告不實!總誼公司罰120萬元、富旺公司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1007次委員會議通過,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旺公司)等事業銷售 「公園苑」建案,於廣告之傢具配置參考圖、模型屋及樣品屋,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係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該等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總誼公司新臺幣120 萬元、富旺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 Feb 17 Thu 2011 10:4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刑事判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號
上 訴 人 鄭00原名鄭00.
詹00
鄭△△
- Feb 17 Thu 2011 10:3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決: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所謂之「訊問技巧」,必須建構在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之範圍內,否則即難謂係合法而肯認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00
- Feb 17 Thu 2011 10:2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3號刑事判決:毒品案件中,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三號
上 訴 人 王00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