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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天公布釋字第683號解釋,從解釋文看來,就只是在說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不違憲(該條文主要規定勞保現金給付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看完後實在不知道在解釋什麼?

不過,看了解釋個案事實及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陳新民大法官的部份不同意見書,赫然才了解,其實本案涉及的是勞工保險法及施行細則未明文規定保險人於 給付遲延時應給付「遲延利息」,此種「立法不作為」有無違背憲法第153條的「憲法委託」?是否對人民構成憲法上權利之侵害?人民有無憲法上之請求權可以 請求大法官院宣告此種立法不作為違憲?更深層的來說,涉及大法官違憲審查的界限、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相互制衡!

可惜的是,乾淨到 不知所云的解釋文,加上短短兩小段的解釋理由,根本完全未論及上述關鍵問題,解釋理由甚至把被保險勞工(或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 害時如何獲得救濟的問題,單純歸諸於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權限。讓大法官錯失了在釋憲上正面回應「立法不作為」的審查契機(或者說大法官的不作為其實 也代表了司法權的自我設限?)

看到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說:『本席對於勞保給付有關遲延利息之立法不作為多所批判, 並認為其有高度的違憲嫌疑,惟仍發表協同意見書,而非不同意見書,係因仍肯定多數意見指出法制缺陷、釋放有助勞工保護訊息的努力—儘管是非常輕描淡寫的訊 息。或許它的訊息是那樣無關痛癢、姿態是那樣瞻前顧後,在識者眼中本件解釋或終難逃調侃:一則司法者近乎蒼白無力的吶喊。』,真的是有無限感慨。不禁讓人 想起當年研二在「公法專題研習」中,許大法官針對「立法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研究的諄諄教誨。也正是基於如此的過往學習經驗,更能體會許大法官所言: 『但本席亦深明司法釋憲機關在立法不作為時,欲劃定不作為的最低底線,加諸立法者作為義務而不侵害其立法形成範圍,分寸拿捏並不容易。何況倘本院針對立法 不作為作成違憲解釋,而立法者卻仍依然故我,本院亦難越俎代庖,且徒然喪失解釋本身的威信。』,確實格外用心良苦!

另外, 又看到陳新民大法官在部份不同意見書中也說:『本號解釋援引基本國策體認勞工保險條例的用意,乃是一種「憲法委託」的概念。回想此一「憲法委託」用語及概念,最早恐係本席於 民國73年6月所撰寫的一篇學術論文(即<憲法委託的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29期),而為國內學界所知悉。而此用語與概念,在本號解釋被本院大法官第 一次所採納至今,距離此概念的登陸我國學界,已整整26年矣!但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仍只採納「憲法委託」之名,而行「方針條款」之實,讓憲法保障勞工的良憲 美意,淪為宣示性的意義,本席不免惋惜之至!』。陳大法官這段話,言下之意其實不是在自我褒揚,反而叫人看到他對司法審查如此畏縮不前的感慨 !

在我內心深處(我相信也是每一位法律人的),真的希望以後能不要再看到大法官只能「無力吶喊」或「深表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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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