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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12月22日召開第156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參酌日本、英國等法治先進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及社會各界意見,秉持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有效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增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運作效能、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理念,並配合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法律之新增或修正,進行通盤檢討,希冀能以前瞻性的視野,為我國法律扶助制度開創新的契機。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

  (一)增列法律扶助事項,更臻落實本法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之立法目的。

  (二)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

  (三)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並配合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少年事件」、「申請法律諮詢」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

(四)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以保障外國人公平接受審判的權利。

二、基金會經費來源

    增列編列基金會預算補助之機關,並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   金列入經費來源;另為加速基金會基金達到新臺幣一百億元之法定數額,明定補助款、收入之年度結餘款及基金孳息、分擔金、回饋金,應轉入基金會之基金。

三、司法資源有效運用

(一)為使義務辯護制度與法律扶助接軌,明定符合一定情形,未申請  法律扶助者,審判長得通知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為其辯護或輔佐。

(二)同一事件若經選任律師,或已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擔任代理人、少年事件輔佐人者,自無再予扶助之必要,爰明定不應准許法律扶助之申請。

四、保障受扶助人程序權益

(一)申請法律扶助應表明之事項及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之規定。

(二)賦予受扶助人於審查決定變更、撤銷、終止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

五、提升法律扶助品質

(一)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藉以提升扶助律師之榮譽感、責任感及辦案品質。另考量部分地區律師人數不足,參考英國、澳洲及日本之簽約律師制度,增訂基金會得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

(二)分會指派扶助律師得審酌相關事項,使專業事件優先由具有專業學識及服務熱忱之扶助律師辦理,並明定扶助律師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得移送評鑑之規定,以確保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

(三)為求服務及報酬之衡平,調整部分法律扶助事件之酬金數額,並增訂符合一定情形,律師得申請酌增酬金;扶助律師不服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得申請覆議,以保障其權益。

六、四金之追討

    全面性規範基金會或分會辦理撤銷金、分擔金及回饋金之追討,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制度。另參酌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就追償金作成之決議,限定追償金之範圍。

七、基金會之組織及運作

(一)調整基金會官方與民間董事之席次,增加董事代表來源,包括分會會長及勞工團體代表。

(二)將基金會治理模式改採執行長制,俾使專任有給職之執行長,擔負綜理會務之責任,以符實際需求;並增置副執行長一職。

(三)參照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而非理事,則其對應之監察機關,應配合將「監事」之名稱修正為「監察人」,「監事主席」修正為「常務監察人」。

(四)增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董事會,妥適運用現今電傳科技,達成實質會議討論效果,減少時間配合上之不便及勞費支出

(五)增訂專門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之潮流。

(六)檢警第一次詢(訊)問律師陪同到場及法律諮詢之法律扶助事件,皆於提供服務後便已完成或時程經過後無從回復,自無事前審查及後續覆議之必要,明定得例外由扶助律師為准駁決定

(七)增列擔任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八)增訂董事、監察人利益迴避之規定,避免發生濫用私人之現象。

(九)增訂主管機關除對董事外,於監察人有違反本法相關情事時,亦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監督機制。

八、監督管理事項

    基於授權明確化原則,明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事項,為基金會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俾使基金會辦理相關法律扶助事務更為彈性、自主

九、其他修正

(一)為加強國家資源有效配置,增訂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二)增訂無資力之受扶助人除於訴訟程序外,亦得於非訟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之規定,並因應第14條之修正,排除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適用。

(三)擴大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供擔保之情形,俾臻周全;並增訂分會於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以符實務需求及運作

 

~~資料來源 : 司法院網站/新聞稿/1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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