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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17

  司法院第147次院會 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力求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精緻化及透明化、權利救濟實益化及案件審理高效化

司法院 1 7 召開第 147 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 35 條條文修正為 109 條, 期許透過 提高規範密度,以助於 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使釋憲制度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修正草案可望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茲說明如下:

一、修法背景

( )落實司法改革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係82年因應第二次修憲而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94610日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惟相關審理程序尚未明定。又大法官解釋權為憲法第七章所定司法權之ㄧ環,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自應全面司法化、法庭化。1001月司法院成立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同年10月達成「在現制下推行改良措施之結論」,其中建議之ㄧ為「憲法解釋繼續朝法庭化及裁判化方向改革」。

( )提昇釋憲效率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較為概略,實務運作上有窒礙之處常致案件審結不易,且聲請釋憲之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制,乃有加以檢討並予整合之必要。

二、研修經過

司法院於101年年初邀請甫於99年卸任之四位大法官及多位憲法學學者組成研修會,以多年來相關興革理念為基礎,歷經十四次會議討論,大幅修改審理案件之程序,期能透過制度之興革,使釋憲機制能更透明而有效率。

三、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以「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為取向,重點如下:

( )解釋制度司法化

1. 為符合司法化取向,就審理案件之組織予以法庭化,區分行使職權之法庭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不再以會議方式行之。

2. 增訂言詞辯論之一般程序,並明定特定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3. 就案件之決定程序規定其評議及評決事項,以使符合一般法庭之評議程序。

4. 明定裁判書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

( )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

1. 修正草案將由現行法之35條條文,擴增至109條,分九章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以期透過規範密度之強化,而達釋憲功能之提升。

2. 為符合司法化取向,除審理組織法庭化外,並力求程序之透明化,參考美國法庭之友制度,增訂審理案件時程之公布,使各界有機會主動表示意見,以助於消弭歧見,而達司法資源有效運用。

3. 此外亦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評議簿之閱覽,言詞辯論程序得以視訊直播等事項。4. 現行制度關於不受理決議雖亦附具理由,惟如有不同意見則未隨同公布,修正草案則規定,如大法官對於不受理裁定提有意見書者,亦與不受理裁定一併公布,此亦為強化程序透明之ㄧ環。

5. 合理修正機關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以落實行政程序之最後性,使國家機關能充分發揮其權能。

6. 將現行法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聲請之人數,降低為四分之一連署即可聲請,以使能充分反映其所代表之民意。

7. 整合現行實務及相關法制,增訂法院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

 

( )權利救濟實益化

1. 增訂人民得不待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2. 明定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之救濟程序,以及法院裁判案件時之適用情形。

3. 對於定期失效之宣告,授權法院裁判於適用上,能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之維護,而得裁定停止案件之審理程序,以力求充分保障人權。

4. 就實務上業已作成之暫時處分及消極審判權衝突裁決之規範,予以整合明定,以強化權利救濟之實益。

( )案件審理高效化

1. 為解決現行法規定合憲違憲解釋均須達2/3門檻,常致案件評決不易之困境,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2/3以上門檻,未達者即應為不違憲之判決,以使案件一旦付諸評決,即能獲得明確結論。

2. 裁判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 明定判決主文應經參與審理之大法官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由大法官一人依合議結果主筆撰寫判決書,並予顯名,使裁判理由無須再經冗長之文字討論,以期有助於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

3.增訂審理案件之期限規定,原則上案件之審理應於期限內先決定是否受理,俾外界知悉並有機會提供意見,此後並限期作成裁判,以促案件能於合理期限內審結。

 

 

 

~~資料來源 : 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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