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剝奪不法利得,打擊犯罪之正當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備上路

 

一、修法緣起

本次修法,起因於103年底食安事件,所衍生沒收實體規範之重大爭議,立法院遂於103年11月18日決議:「現行刑法體系中,關於剝奪非犯罪行為人之第三人不法利得機制未臻完善。法務部、司法院應於食安法修正後三個月內提出刑法、刑訴修正草案。」司法院為符合上開立法院決議要求,隨即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研修小組。本次修法係配合刑法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影響深遠,變動幅度亦鉅,基於訴訟法制設計本應落實實體法制規範,由秘書長主持召開剝奪第三人不法利得之相關制度會議,並配合行政院104年11月10日送請本院會銜之刑法修正草案,於104年11月26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修正草案,於104年12月4日送請行政院會銜,經該院於105年1月14日會銜後,於105年2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又刑事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替代處分追徵,乃制裁、預防犯罪重要機制,為進一步落實其規範目的,健全犯罪防制網絡,自有扣押其執行標的予以保全之必要。故本院另擬具保全沒收及追徵之扣押草案,並委請立法委員提案,併由立法院審議。感謝立法院朝野立委,多次協商折衝,上開二草案於此次一併三讀通過。

 

 

二、本次修法重點

(一)沒收特別程序部分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增訂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同時配合修正同法第一編「總則」第一章「法例」、第二編「第一審」第一章「公訴」、第八編「執行」等條文,計修正3條、增訂27條。修正重點在於建構刑法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及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修正要點如下: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一章「法例」及第八編「執行」部分相關條文明確本法沒收規定之適用範圍修正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時,得聲請法院宣告單獨沒收之規定;增列沒收為有罪判決主文應記載事項;增訂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部分相關條文,其中包括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參與程序之權利,明定其聲請參與沒收及法院依職權命參與沒收之前提、程式;課予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法院,對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之通知義務為促進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增訂法院得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裁量免予沒收之規定;為使參與人知悉所參與本案訴訟進行程度,明定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裁定之應記載事項及審判期日之應告知事項;限制經裁定參與沒收程序之案件應行通常審判程序,以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利明定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與被告有同等訴訟上權利賦予參與人委任代理人到場之權利並明定代理人之權限為使本案訴訟程序順暢進行,明定參與程序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及踐行言詞辯論之順序為避免裁判矛盾及訴訟延滯,增訂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之效力及於其相關之沒收部分,並限制參與人單獨上訴時得爭執之事項為使非因過失而未能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得有救濟之機會,增訂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及其程序等規定對刑法所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增訂單獨宣告沒收相關程序之規定。

 

(二)保全扣押新制

有關本次扣押保全及其他配合條文總計16條,修正重點主要有:一、第一編「總則」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部分:增訂為保全追徵之扣押規定,就扣押標的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債權之情形,增訂特殊扣押方法,並明定扣押之效力;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改採令狀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並明定得逕行扣押之例外情形及其陳報法官事後審查之義務;修正扣押裁定之執行與提示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自應交與扣押裁定;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執行時,自亦應提示扣押裁定;增訂扣押物之變價與得囑託執行之規定,明定得沒收、追徵之扣押物有必要時,得予以變價,其方法不以拍賣為限,及得囑託執行之規定;增訂替代保全扣押程序,扣押物如代之以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以之供擔保後撤銷扣押,並明定擔保金之存管、計息與發還,準用性質相當之刑事保證金規定。二、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部分相關條文:配合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沒收已非從刑,故增訂有罪判決書理由之記載事項包括沒收,以應實需;並增訂於諭知有罪以外之其他判決諭知沒收者,其裁判書之應記載事項,以資遵循。三、第四編「抗告」部分相關條文:增訂對於法院所為關於扣押物變價及擔保金之裁定,或檢察官所為扣押財產變價及擔保金之處分,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四、第八編「執行」部分相關條文:本法已增訂保全追徵之扣押,又拍賣亦已修正為變價,再者,沒收之財產尤其是犯罪所得,常源自犯罪被害人,自應先滿足被害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及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請求權,乃增訂債權請求權業經執行名義核實之權利人亦得就沒收物、追徵財產受償,並適度延長權利行使期間,以落實對權利人之保障。此外,關於協商判決,亦增訂法務部提案條文,沒收亦得為協商判決。

 

三、新制之推行

為使刑事訴訟法新制能夠順利推行,除已進行之刑事沒收實體及程序法制研習會外,並已規劃建置相關例稿,及於近期辦理各種犯罪之估算鑑定問題相關課程,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含會計師)授課,並計劃與學者專家進行研商,評估如何建立此部分之協助審判所需資源,期能於新制施行後,除能澈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外,並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等基本權之要求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05/05/27 新聞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