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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14日第975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下稱全統公司)於經濟日報宣稱「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及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統公司稱廣告係依據96年工研院檢測報告結果,然查該報告係就全統隔熱紙LV93、LV95及LV100樣品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及樣品與玻璃基板穿透率之比値(遮蔽係數)等數値,報告內未有其他業者產品之檢測數値。且據工研院回復該報告係量測送測樣品在不同波段下的穿透率,並使用全統公司提供之隔熱率計算公式,計算出送測樣品平均隔熱率為89﹪,是該計算公式和檢測所得是否為公正客觀數據不無疑義。


  另,全統公司以檢測結果遮蔽係數0.1自行換算等同總隔熱率91.3﹪,再與他事業相較,稱其產品為目前全台最高隔熱產品,然查該自行換算公式與其所稱來源由英國之玻璃製造協會(ROMAG)提供之隔熱率公式有別,且亦未提供該協會公式係業界沿用公式之事證,是尚難認該換算公式有據,且其自行換算公式與他事業比較基礎不同,自難逕認其產品隔熱效果最高,況其自行換算結果仍低於其網站載明之隔熱率數據(93﹪、95﹪及100﹪),更顯所述無據。復依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其隔熱效果較高。



  公平會最後表示,依據上述調查結果,全統公司宣稱其商品「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尚非有據,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故該廣告宣稱就案關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全統公司另於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經檢視該廣告予人印象為其所有產品之隔熱效果均為世界第一,然全統公司廣告宣稱所依據之工研院檢測報告係僅就其LV 100系列產品檢測,並無就其所有產品檢測隔熱效果,是該廣告宣稱尚難謂有據。至全統公司稱其自行檢測結果所得數據,可佐證網站刊載型號LV93、LV95及LV100之隔熱率數據,然該網站隔熱率數據不僅與其提供之工研院就該三型號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數據有別,且根據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全統公司產品隔熱效果較佳,而全統公司並無法提供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或可採證之檢測報告等客觀數據佐證,是該廣告宣稱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而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之虞,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2010-07-14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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