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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求診會找「專科醫師」,那麼打官司會找「專科律師」嗎?
( 原題 : 迎接「專科律師」的新時代  !! )       
                                                                                     
撰文者:民揚法律事務所高烊輝律師

大家應該都有上醫院求診的經驗,也都知道:門診掛號需分「科別」、醫師除了有中、西醫的區分外,還有專科醫師、家庭醫師、急診醫師的分別。如果大家求診會找「專科醫師」,那麼打官司會找「專科律師」嗎?臺灣律師界現在到底有沒有「專科律師」呢?如果還沒有,應不應該有「專科律師」呢?

依據法務部的「本國律師人數統計」資料顯示,年底累計登錄法院人數於106年時即已「破萬」,達到10,007人,爾後每年也都以平均7、8百人的錄取人數累增中。在這麼多的律師中,有訴訟需求的民眾要如何找到一位專長於訟爭案件所涉法律領域的律師?傳統上,找律師「靠親友介紹」,可能已無法符合「六法萬萬條」的法律高度分殊化現況。

為了因應法律高度分殊化及各領域新法不斷推陳出新,律師界過往均是朝加強「律師在職進修」的方向努力。就此,台北律師公會過往一方面是分門別類加強「律師在職進修」課程,另方面則於官網上協助民眾以「律師專長」尋找合適的律師。嗣於 106 年 11 月 14 日經第 28 屆第 7 次理監事會通過執行「臺灣律師學院」之籌備,並業於107年起正式運作。且鑑於社會專業分工與服務精緻化的不可逆,臺灣律師執業之發展趨勢及社會大眾對法律服務之需求,讓臺灣律師的執業已然無法迴避「分科」之呼聲,「臺灣律師學院」亦規劃律師執業之「分科教育課程」,以引導臺灣律師之專科發展,初步規劃之分科領域為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家事法、勞動法、工程法、 環境法、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資訊通訊及科技法、運動及娛樂法、財稅金融暨商事法規、人權法、訴訟外爭端處理、模擬法庭、轉型正義、媒體法、能源法,以及國際法與國際貿易。參與專業領域課程修習相同專業領域系列課程之時數達24小時之會員律師,得請領該專業領域課程修習時數證明書。

另一方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繼法官的法官學院、檢察官的司法官學院後,則於108年10月主辦設立「律師學院」,該學院的3大主要任務為:新進律師訓練、在職進修、跨領域學習,以建立律師「專業培訓一條龍」的制度。目前已成立醫療、營建及工程、金融證券等3個學程委員會,未來還將設置不動產、家事、勞工、稅務、智慧財產等專業學程委員會。學程費用由律師自費,學程結束後即取得相關領域律師證照。

此外,素有「律師界最大僱主」稱號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4年8月起即試行「專科派案制度」,全國各分會派任勞工、家事、消債專科領域案件時,需自法扶核定的各該專科律師名冊選派,以期提供弱勢民眾更為專業之法律扶助。扶助律師如擬申請為上述領域之專科律師,需依規定將承辦該領域案件之一定數額書狀送審,且專科律師資格採三年一任,專科律師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再向法扶申請展延。

由於社會大眾對法律服務之需求,臺灣律師業已然無法迴避「專科律師」之執業發展,109年1月修正通過的新律師法第22條更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前項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補修、違反規定之效果、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律師違反前項關於最低時數或科目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全國律師聯合會得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受命停止執行職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報請法務部准其回復執行職務。律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前項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之要件、程序、效期、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上開新法規定除明定「律師在職進修」為律師執行職務期間之執業義務外,並首度明定改制後之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得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惟於新律師法修正前即已存在運作之台北律師公會「臺灣律師學院」與改制前全聯會之「律師學院」,在新律師法修正之後,如何透過改制後的全律會協調、合作?又「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之核發標準為何(是否限於特定進修單位?是否須具備一定進修時數?是否須通過一定方式之結業考核?等等),仍均有賴今年下半年選舉產生全新改制後的全律會制定新章程加以規範。

向有「在野法曹」之稱的律師界情況是如此,再來看看司法界的狀況。司法院在過去20餘年來,先後設立了3個專業法院:「高雄少年法院」、臺北、臺中及高雄增設3所「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智慧財產法院」。其後,因應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將原屬於高雄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併入高雄少年法院,而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另配合甫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也將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此外,司法院亦持續推動「專業法庭」,各法院分別就勞工、選舉罷免訴訟、醫療、工程、智慧財產、少年、家事、金融、性侵害、消費者債務清理等專業案件,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法官亦得於相關領域受訓後,由司法院頒發各領域專業證照,以承審相關領域案件。另為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各地方法院也自101年9月起設置「行政訴訟庭」。又為109年1月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各級法院也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遴選具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之法官處理勞動事件。

綜觀臺灣律師界及司法界的如上發展,未來以領有「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之「專科律師」應對「專業法院(專業法庭)」的願景或將可期,或許我們也可以說:「專科律師的新時代」,儼然已經來臨!不過,如前所述,臺灣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之核發單位與核發標準,仍有賴新律師法修正後改制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進一步討論與制定新的規範。未來台北律師公會將落實新律師法的精神,除持續加強「律師專業領域在職進修」外,並賡續與改制後的全律會協調合作,協助會員律師於完成專業領域進修後申請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與會員律師共同攜手邁入「專科律師的新時代」!

 

~~原文刊載於 2020/05/28,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 連結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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