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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的安定性】

劉幸義教授早在1995.2.15<由法治國家原則與法學方法論的角度評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下)>一文中即主張:

『司法院大法官於1994年4月8日舉行之第999次會議中,就此三個聲請案,作成釋字第342號解釋。本文以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與制衡觀點、法律論證方法的角度,提出一些相對的不同看法,作為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上參考之用,期待經由對談、溝通與反思,逐漸達成共識,以促進實現法治國家的理想目標。公權力的目的不是在維持現狀,而是在規劃與創造公平、合理的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一個創設與維持「不法的安定性」的行為,不可能是安定憲政秩序,而是破壞憲政秩序。如果對於違法的事項,承認既成事實,以「安定」為名而說這些事項是「合法的」、「有效的」,既非安定憲政秩序,亦非維護法律安定性,而是創設與維持「不法的安定性」,使不法的事項披有合法的外衣,而能夠繼續存在。

 (參《律師通訊》第185期39-45頁,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06743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在2015/10發表《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一書,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在卷三〈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一文中,引據「賴德布魯赫公式之第一命題「不可忍受」命題,第二命題「欠缺平等意圖」命題,主張:法安定性和正義的追求是不互斥的,法安定性中的「法」應該是具有憲政價值的,而不是連最低人權保障都沒有的惡法,如此只是「不法的安定性」黃丞儀並認為:黨國體制下的法律,從一開始就欠缺實踐正義的目的,而應該要宣布違憲,並且在大法官尚未宣告違憲之前,法官審理雖然受法律拘束,但是應該要運用個案中的裁量空間來減輕不正義的效果。

【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三冊套書)》,
博客來網路書店,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92067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長玲接受專訪亦談到: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的文章〈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展現了極好的嘗試:如果正義原則並不放諸四海,如何說戒嚴時期的惡法不是有效的法律?他的回答是:黨國體制的法律和機制違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破壞法律適用的公平性,法律被貶低為政黨排除異己的手段,進而侵蝕法治國家的核心意義。1991年大法官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釋憲──宣告軍事審判案件確定者,解嚴後不得上訴或抗告。黃長玲說,這便是以『法的安定性』為名,封閉了重新檢視戒嚴時期法律的空間,結果只是成全了『不法的安定性』。”

【參
《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要說的故事還沒有完成──專訪「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長玲,http://okapi.books.com.tw/article/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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