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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針對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後樂生療養院仍開工的回應: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為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明揭。本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就是以實現此宗旨為職志,並審慎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司法權。

    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2號環境影響評估公民訴訟的假處分事件,已經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主文為:「相對人應作成轉請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命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8號環境影響評估事件確定前,暫時停止樂生園區入口位置實施『文化景觀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與第二人行陸橋規劃案』中『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工程』之行政處分。除於當日公告並發布新聞稿外,並於翌日(8日)指派專人送達該裁定予相對人環境保護署、獨立參加人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惟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於109年7月9日上午仍就「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工程」進行開工儀式,已違背本院裁定的意旨,更造成該裁定所述因貿然開工而肇致急迫且重大的損害,亦非現代法治國家之精神。本院籲請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自我節制,尊重司法裁判,以維人民權利。

~~資料來源 : 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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