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築物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
不得重複使用,建築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法定空
地作為防火間隔使用,目的在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
生避難,非供公眾平常通行之用,不得以防火間隔作
為主要進出通路。

再者,公法上權利與私法上權利兩者之權利性質、目
的各有不同,私人間不得逕爰為私
上請求權基礎。
查同條第二項固規定,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
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
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惟核該項規定性質為公法
上之行政管制規定,非謂逕給予同一建築建築執照基
地所有人私法上主觀權利,自不得以之做為其對法定
空地通行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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