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2015年6月號社論

            描繪「憲法法庭」的典範圖像

                                        ~~ 高烊輝律師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憲法規範設定了國家社會共同的基本價值決定,並作為國家整體法規範之框架秩序。在憲法學中,就憲法規範對於國家的定位,有所謂「國家圖像」的設定,諸如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第1款確立之「社會法治國」[1],或我國憲法第1條所推導出之「民生福利國家原則」[2];另就憲法規範如何看待受規範的人民,亦有所謂「人類圖像」或「人之圖像」(Menschenbild),論者最常引用者咸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投資協助案」(BverfGE 4,7.15f)中之精簡闡述;『基本法上的人之圖像並非一個孤立的獨立自主個體,基本法存在有許多個體與共同體間的緊張關係,這是在不侵犯個人自身價值前提下,以決定個人之共同體連帶以及被共同體拘束的意義。』[3]。那麼對於職司違憲審查或憲法解釋的釋憲者(大法官),又有何設定或描繪呢?

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79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由總
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而大法官釋憲之沿革[4]:自
37年7月1日行憲
後司法院成立,總統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提名第一屆大法官17人,經
監察院同意者12人,於同年8月初到任。司法院之法令解釋職權,至此始由專人掌
理。關於大法官之釋憲程序,則可分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37.8~47.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7.7~82.2)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
2~迄今)三個時期,由「解答疑義」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走
向「保護人民權利」方向發展,釋憲方式,亦由「會議議決」而「兼採審判合議」
。然於
現行釋憲制度中,僅於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時以審判方式為之,人民及
法官聲請釋憲則以會議之型態行使解釋權,迄今僅於極少數約8件聲請案行言詞辯
[5];司法院則於102年間提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共35條之條文擴
充為109條[6],其中「
言詞辯論程序予以常態化規定」,則被列為修正重點。
那麼,我們要進一步再問,憲法對於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憲法法庭」,又有
何種圖像描繪呢?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就釋憲聲請案進
行言
詞辯論,迄今也不過只有8件,共開庭13次。現行<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欠
缺就「憲法法庭」訴訟程序進行的相關詳細規定,這也是司法院為何要加以研修
該法的主要理由。

然而,我們非常慶幸,103年春季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在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開設「模擬憲法法庭」課程,本課程「以司法院大法官的開會形式,完整走過釋憲的流程,讓學生充分理解大法官的運作模式」;並以「面對高爭議議題、促進分歧意見之對話、提出各方均可接受之解決方案為使命」,且為擺脫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必要的制約,更引進各種大法官運作的新試驗,如「主筆制」、「縮減大法官數量」及「憲法訴願」等,許玉秀教授更同步起草了<模擬憲法法庭法>[7]。基此,「模擬憲法法庭」所設計之程序,與我國現行釋憲審理制度有極大之差異,實可謂是以模擬的方式展現或描繪出「憲法法庭」的典範圖像(理想模式)。

前司法院許玉秀大法官籌劃的「模擬憲法法庭」運作至今,已經歷過兩屆模
擬憲法法庭,並審理過三個案件;包含第一屆模擬憲法法庭審理之第一件即103
年7月重新詮釋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釋憲案(模憲字第1號判決);第二件
即103年8月針對同性伴侶婚姻、收養議題的釋憲案(模憲字第2號判決);以及
由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審理之第三件即104年6月涉及國內敏感議題:死刑違憲與
否的釋憲案(模憲字第3號判決)[8]。本期《全國律師》月刊專輯「模擬憲法法
」即係以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之「模憲字第3號判決」[9]為主要探討內容。

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於104/5/1、104/5/9分別就死刑規定違憲與否進行兩天言詞辯論[10],本期主編亦有幸擔任聲請方訴訟代理人之一。於兩個全天的辯論程序中,聲請方與關係機關之訴訟代理人分就憲法規範論辯:「人性尊嚴」的絕對不可侵犯、「生存權」與「生命權」之絕對/相對保障(或「本質內容保障」)、「基本權禁止剝奪原則」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死刑裁量「恣意禁止」、死刑案件刑事審理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與「正當性的可/不可傳遞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科處死刑的限制與內國法化的效力,及就刑罰理論、刑事政策角度論辯死刑是否得以作為嚇阻犯罪、矯治或應報的手段、死刑本身是否為酷刑,由各方面進行精彩攻防。模擬憲法法庭並邀得前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美國伊利諾理工學院Michael Davis教授、牛津大學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Mai Sato博士、台灣大學謝煜偉教授、開南大學鄭善印教授、台灣師範大學林作逸博士、最高法院黃瑞華法官、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及李念祖律師、岳珍律師等國內外實務學者專家擔任鑑定人,除撰擬鑑定書外[11],更親自到庭或以視訊方式接受聲請方、關係機關與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之詢問;此外,更由聲請方與關係機關各推薦「法庭之友」到庭陳述意見(聲請方推薦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關係機關推薦被害人家屬即遭虐殺幼童王昊的姑姑王薇君到庭),最終由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作成充分論理的「模憲字第3號判決」。於模擬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中,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顧立雄律師於結辯時,以「沒有人應該被放棄」為主軸之結辯詞[12],深刻打動人心;另李宣毅律師於結辯時,陳述身為被害人家屬之生命經驗,並結合法律論述指出:「死刑只是殺了墮落天使,卻忽略誘惑他的撒旦!」[13],更是感動在場所有人,讓人頻頻拭淚!於審理程序結束後,法庭之友王薇君與聲請方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放下形似對立的身份,於法庭會場相擁,同以被害人家屬身份相互勉勵,媒體報導就此更以模擬憲法法庭之「感人擁抱」相稱[14]

基此,本次專輯邀請模擬憲法法庭書記處代表(書記處長黃任顯、同仁吳奐廷),共同撰擬<模擬憲法法庭-起點與展望>一文,說明「模擬憲法法庭」之緣起、兩屆模擬憲法法庭之辦理情況、舉辦模擬憲法法庭對於大法官釋憲實務、台灣法學教育之影響,以及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邀請前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奧比‧薩克思等國外專家擔任鑑定人之甘苦談等等經驗,並展望模擬憲法法庭之未來

另本次專輯特別邀請「模憲字第3號判決」主筆大法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撰擬<死刑釋憲:引領公共論辯及共識形成的模擬憲法法庭>一文,為我們分析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的四個突出特色:1)多層次的複雜議題,2)異中求同的多重決定,3)多面向的豐富對話,4)國際人權公約的交疊共識;張文貞教授並認為上述四個特色,在台灣社會終局選擇是否要廢除死刑的制度論辯上,應可發揮相當重要的、引領公共論辯的效果。本期另邀請以執業律師身分擔任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陪席大法官的李荃和律師,撰擬<從模擬憲法法庭之參與經驗看大法官制度的幾個問題>一文,為我們分享他的第一手觀察,包含:大法官其實九個就夠用、言詞辯論之必要性、大法官之職權闡明與訴訟指揮權、暫時處分之即時評議、法庭之友制度之採用、有詳實理由之判決與可否決數的公開、不可或缺的「裁判憲法訴願」。

此外,本期也邀請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聲請方訴訟代理人中書狀主筆之蔡晴羽律師,撰擬<模擬憲法法庭虛擬與現實>一文,就模擬憲法法庭之制度與司法院版大審法草案之諸多不同,分就「建立溝通之平台」、「個案判決違憲救濟制度」、「多數意見代表意義」三個面向進行討論,並以司法院版大審法草案作為制度對照,提出她的觀察與分析。另本期還邀請到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關係機關訴訟代理人之施泓成律師,撰擬<模擬憲法法庭參與雜想望>一文,為我們以輕鬆的角度,綜合幾位關係機關代表(李懷農律師、王依齡律師、范世琦律師)訪談結果,就參與本次模擬憲法法庭關係機關代表方的成員,各自的參與動機、準備過程、心得及檢討改進提出一些想法及建議,俾供日後模擬憲法法庭運作之參考。

以上簡要介紹本次專輯「模擬憲法法庭」的編輯緣由及五篇精彩文章的內容,本期主編希望透過本次專內容之呈現,讓律師道長們能從模擬憲法法庭運作所描繪出的「憲法法庭」典範圖像(理想模式),更加了解真實世界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釋憲審理實務運作過程尚需改進之處,期使律師道長們對於社會重大議題與違憲審查間之關聯,更能投注法律人的關切與注意。

誠如大法官許玉秀教授接受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訪問時所指出:『模擬憲法法庭不應該只是一個學校的課程,而應該成為社會對話的平台,這特別是2014年318公民啟蒙運動提醒我的。正當法律程序從設置一個公開透明的對話平台開始,因為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而可以理性對話,而且最後能有一個公正的判決。』[15],我們也深切期許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常態化」後,落實「憲法法庭」的典範圖像,真正成為法律重大議題對應憲法規範的社會對話平台

 

 

本文刊載於《全國律師雜誌》,2015年6月號社論,第2-5頁。

本文作者: 高烊輝 律師為《全國律師》編輯委員會委員

《全國律師》2015年6月號執行編輯委員

 



[1] 參見謝榮堂著,<社會法治國之理想與實踐>,收錄於《社會法治國基礎問題與權利救濟》,第7-8頁,200811月初版,元照出版社。

[2] 參見黃舒芃著,<社會權在我國憲法中的保障>,收錄於《民主國家的憲法及其守護者》,第107頁,20098月初版,元照出版社。

[3] 參見林子傑著,《人之圖像與憲法解釋》,第184-187頁,20071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4] 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使法制之沿革>,刊於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constitutionalcourt/p01_05.asp

[5]迄今行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計有下列8件,共開庭13次,821223就政府公債問題(釋字第334號解釋);841019、同年112日就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釋字第392號解釋);851016、同年111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案(釋字第419號解釋);86125就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釋字第445號解釋);931014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同年1027日及29日就本案部分(釋字第585號解釋);94727、同年728日就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釋字第603號解釋);100616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釋字第689號解釋);102613日就藥師法第11條等規定是否違憲案(釋字第711號解釋,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功能>,刊於法治教育網 (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6] 參見司法院網站公布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109099(最後瀏覽日:2015.06.18

[7] 見本專輯模擬憲法法庭書記處代表黃任顯、吳奐廷模擬憲法法庭起點與展望之說明另關於模擬憲法法庭法>104/2/17公布及104/6/10修正之全文詳請參閱模擬憲法法庭平台」網站之公告(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law )

[8] 見本專輯模擬憲法法庭聲請方訴代蔡晴羽律師<模擬憲法法庭虛擬與現實>之說明。

[9] 關於「模憲字第3號判決」全文及協同意見書、部份不同意見書,均請參考「模擬憲法法庭平台」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mo-xian-zi-di3hao;另關於「模憲字第3號判決」內容分析,參見陳弘儒,<模憲字第3號判決:為什麼死刑是違憲的>,http://www.taedp.org.tw/story/2834

[10] 關於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104/5/1、104/5/9言詞辯論程序之報導,詳參:陳緯弘,<20150501模擬憲法法庭法庭報導,「用平等的心 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刊於:http://www.taedp. org.tw/story/2813)及林慈偉,<20150509模擬憲法法庭法庭報導,「這真是一場好人與好人的戰爭」>(刊於:http://www.taedp.org.tw/story/2815 )

[11] 關於「模憲字第3號判決」各鑑定人之鑑定書,詳參「模擬憲法法庭平台」網站「書狀下載」: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mo-xian-zi-di3hao/xiang-guan-zi-liao/download

[12] 參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150509模擬憲法法庭顧立雄律師結辯詞>全文,刊於:http://www. taedp.org.tw/story/2816

[13] 參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150509模擬憲法法庭李宣毅律師結辯詞>全文,刊於:http://www. taedp.org.tw/story/2817

[14] 參見記者葉瑜娟,<仇恨讓他變成律師  讀書讓他支持廢死…模擬法庭的感人擁抱>報導,201559風傳媒》,刊於:http://www.storm.mg/article/48802

[15] 參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前許玉秀大法官採訪報導>,刊於http://www.taedp.org.tw/ story/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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