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師與「公益」之間的關係,最為簡要清晰的論述是: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律師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律師制度,基本上就是為了公益而存在的。律師獻身社會公益,不必只以善盡律師本職工作為已足,肩負律師法第一條所賦予的使命,律師至少還有更為寬廣的五種途徑:一、提供平民法律扶助與義務辯護、二、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三、參與社會公共團體事務、四、推廣民主法治教育、五、推動社會運動。以上是時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的資深前輩道長李念祖律師於其2002815日 在《司改雜誌》第40期發表的<律師的社會參與>一文中提出的看法,時距今日,雖然已匆匆過了七年,於此期間並已有法律扶助法於2004117日 公布實施,但上開見解仍然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體會。

    又法律扶助法第25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但有免除擔任法律扶助之原因者,不在此限。」,首度於法規範中將律師的公益面向義務化,並明定律師參與法律扶助工作之作為義務。另全國律師公會目前擬對「律師倫理規範」提出修正草案,為配合法律扶助法第25條第1項前揭規定,修正草案第9條亦擬修正為:「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但依法免除法律扶助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據此更將參與法律扶助列為律師倫理規範之項目,故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活動,除了是展現個人對社會弱勢族群之關懷、追求社會公益之表現外,亦已是法律所賦予律師之公共任務,律師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將是法律規範及律師倫理規範對所有律師的最低要求與深切期盼。

    在法律扶助法通過施行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運作之後,綜合律師的社會參與模式及法律扶助的各項專案服務,一般來說,執業律師可參與的各種公益法律活動如下:執業律師可登錄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地分會,擔任一般案件、卡債案件、勞資爭議專案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提供民事、刑事、家事、卡債及勞資爭議案件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及撰狀等服務;另可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之法律諮詢律師,解答民眾有關於一般案件、卡債案件、勞資爭議案件之相關法律問題;亦可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之檢警陪訊專案律師,提供在警局及地檢署陪訊之服務。執業律師另可於各地法院之登記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提供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或指定辯護案件之義務辯護服務;或登記擔任各縣市政府及各地律師公會之平民法律諮詢律師,提供一般民眾免費法律諮詢。除此之外,熱心於推廣法治教育之執業律師,更可參與由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發起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經培訓後擔任法治教育種子律師,從事國中、國小法治教育之推廣研習活動。

    本期依據上述思維,著重於執業律師所可參與的各種公益法律活動面向之介紹,分別邀請實際參與各面向活動的執業律師,包括資深的林正杰律師、張澤平律師、王怡今律師、康立平律師、鄭淑燕律師,年輕的吳保任律師與陳祥彬律師等分別撰文,藉由各面向公益法律活動之介紹、案例與心得分享,誠摯希望所有道長能夠體認,公益法律活動並非只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的專利,其實每一個執業律師都能夠在公益律師的不同面向中,貢獻一己之力。

    在「一般案件法律扶助」部份,兆里法律事務所之林正杰律師自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初,即擔任法律扶助申請案件之審查委員及法律扶助律師工作迄今,長期投入法律扶助活動而素有心得。在其<擔任法律扶助申請案件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經驗談>一文中,林律師詳細介紹法律扶助一般案件審查委員之各項審查重點,包括:申請人同財共居之全家財產、收入是否均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之認定標準、案件是否法律扶助範圍、法律案件是否「顯無理由」、是否指定扶助律師、是否急件、案件是否已超過每年限量(三件)等,文內並分享其擔任一般案件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之心得,文末更言及於今年73日 、4日舉辦之第二屆法律扶助論壇,簡要探討法律扶助制度目前遭逢之問題與未來可能之走向,其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不斷檢討現行制度之利弊,如無資力標準、法律扶助範圍是否有檢討空間,並謀求提昇法律扶助工作的品質及如何留住基金會人才。此外,關於扶助律師於法律扶助工作中扮演之角色與功能為何,未來應如何規劃、定位,實為律師界應積極重視之問題。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卡債案件)法律扶助」部份,經由法律扶助金基會台北分會之推薦,由成功協助卡債案件申請人順利獲得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陳祥彬律師(翔太法律事務所)及吳保任律師(游開雄律師事務所)現身說法。在陳祥彬律師之<辦理消債事件心得>一文中,陳律師除了簡介消債條例之重要條文外,更整理分析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程序時應注意事項,以及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時應注意事項,包含:專屬管轄、應依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補提相關文件資料、認可更生方案之關鍵—提出合理之更生方案、清算程序之適用對象及效力,文末其更探討對債清條例應檢討修正之規定,包含:清算案件是否均適用協商前置規定宜檢討修正、清算案件關於暫免繳納費用之規定宜檢討修正以及債清條例第70條第1項之規定宜檢討修正等,對現正在承辦卡債扶助案件或日後將投入卡債案件法律扶助服務之道長而言,均極具參考價值。另外,在吳保任律師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心得>一文中,吳律師為我們簡要分析卡債族形成的各種因素,並與我們分享其投入卡債案件法律扶助的過程,以及其印象深刻的兩件更生失敗案例及一件更生成功的案例。文末更語重心長提醒我們:不是對部分卡債族奢華浪費的行徑視而不見,而是懷著無論先前他們做了什麼,都應該給他們的人生繼續走下去的機會,畢竟如果犯了罪的人都能在受刑後重新開啟人生,那為什麼要這些沒有犯罪、只是欠了錢的人就要一輩子過著無法翻身的命運,甚至被逼著走上絕路!藉由上開兩篇文章,希望能引發更多道長對的卡債扶助案件的參與熱忱,以幫助陷入困境的卡債族順利更生。

    在「檢警陪訊」部份,再度經由法律扶助金基會台北分會之推薦,由2007年檢警陪訊制度創辦之初即熱心參與陪訊活動之鄭淑燕律師(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撰文簡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制度」。在鄭淑燕律師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制度陪訊經驗談>一文中,鄭律師剖析檢警制度之功能性、院檢警面對陪訊制度之態度,其認為:陪訊律師得以發揮的實質功能絕非僅止於法律層面之確保被告程序權,除此之外,陪訊律師所得提供予被告的協助,同時包含心理層面之安定,及情緒上之鎮定。且大多數警分局,在陪訊制度初上路時,雖曾有反彈之聲浪,然陪訊制度運作迄今已有一段時日,大致上都有相當的尊重與配合,算是令人感到欣慰的改變。鄭律師並為我們分享其陪訊經驗及實際發生之五個案例,使我們確實得以體認:如果未有檢警陪訊制度之存在,將導致律師陪訊僅是富人獨享權利之不公,也可能造成唯具有資力者始享有人權保障之不義;於檢警陪訊制度創辦之後,不僅代表我國司法資源公平運用的一大進步,更意味我國對於落實人權保障持續往前邁進。

    在「義務辯護」部份,上善法律事務所之王怡今律師專攻刑法,為刑法大師黃榮堅教授之得意門生,長年投入刑事辯護,並擔任桃園地方法院之義務辯護律師,深切洞察刑事辯護及義務辯護之理論與實際。在其<義務辯護律師的天空>一文中:王律師首先說明桃園地區義務辯護案件之兩個途徑,並為我們分享兩個真實案例背後的辛酸故事與無奈心聲。在第一件案例(類少年事件)中,王律師從其如何卸下承辦少年事件的心防,間述委任人(被告)因躲避色情集團而居無定所、數度更換通聯資料,致遭拘提、收押,委任人之妻子挺著便便大腹到庭聆聽,並向法官求情;到其於法庭上對查獲案件警員之交互詰問,最終證明委任人並無說謊(其搭載之大陸籍女子已約20歲),法院因而改依普通刑法論罪科刑併宣告緩刑,一路娓娓道來,令人動容。在另一件通姦罪上訴案件中,王律師更以類似小說寫法的精彩文筆,從該案件曲折的委辦過程說起(委任人誤認王律師對其有偏見,先求助王律師之助理義務撰狀,嗣仍經法官認有律師扶助必要,透過法扶再轉介交由王律師承辦)。文內敘說其於該案件程辦過程中,對一審法院宣告緩刑案件究有無上訴實益之爭執(關乎訴訟權益與訴訟實益之爭執),對類似案件由年輕受命女法官或資深男法官承辦有利不利之深刻分析,就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性及可能性與法官間之爭執(法官為求迅速結案有無向告訴人或訴訟經濟傾斜太過),對法官喝叱其藉詞法扶案件而多生是非,以解除委任提出嚴正抗議,文末言及承審法官無視其原有數次通姦行為以一罪論之見解及一味要求委任人(上訴人)撤回上訴(最終亦撤回)之無奈結局,讀畢不禁令人掩卷一嘆,低迴深思!

 在「免費法律諮詢」部份,穩誠法律事務所之康立平律師長期擔任台北市政府、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團體及民意代表服務處所提供之免費法律諮詢律師,對平民法律諮詢饒富經驗。在其<法律諮詢義務服務隨筆談>一文中:康律師以其前後十年之豐富諮詢經驗,為我們分析了不同的諮詢民眾的類型,有送小禮物或自種蔬果的熱情民眾,也有前後相繼前來諮詢的街坊鄰居,更有身經百戰、攜帶厚重訴訟資料一再諮詢的老常客,聽康律師一一娓娓道來,相信不少道長應該也是心有戚戚焉。文中亦就諮詢民眾最為困擾的「自由心證」問題加以說明,更建議將法「官」、檢察「官」修改成較親民的職稱,不要再讓民眾有莫名的恐懼感,或讓民眾產生「官大學問大」、「民不與官鬥」的怨嘆心態。文末康律師也感性表示:投入義務法律諮詢服務弱勢民眾,是項極為有意義的工作,也是法律人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期許新進道長都能多多少少花點時間投入法律諮詢服務,讓弱勢民眾感受到:法律人心中不只是冷冷的法條,還有滿滿的溫情。

 最後,在「法治教育種子律師」部份,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之張澤平律師自2002年起即於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發起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中,擔任活動執行長之工作將近三年,並主編「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之《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兒童版,另策畫少年版及公民版),多年來不斷投入法治教育種子律師之培訓及法治教育之推廣研習活動。在其<無限寬廣的不歸路──我的法治教育之旅>一文中:張律師從寫一本《認識六法》的書談起,進而發現:一個法律人要從他法律專業的象牙塔裡走出來,向別人訴說塔裡的奧妙,必須重新省視所熟悉的專業,再抛開已慣用的術語,而以日常用語再述說一次他曾領略的一切。張律師並敘說自1999年參與司改會黃旭田律師領軍成立之法治教育小組,從事基礎法治教育的研究與推動之經過,及《看電影學法律》、《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之出書成果。同時並扼要簡述「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及律師研習(種子律師)之源起,《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之編纂因緣及「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各主題之重要內容。於此期間,張律師曾與政府教育當局合作,參與教科書審定工作;亦與日本司法界進行國際交流,並參與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在阿根廷首都舉辦的「公民教育世界年會」。由張律師投入法治教育推廣活動之現身說法,相信應該可以激勵更多有志一同的道長,共同參與投入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工作。

 

 以上有關「一般案件法律扶助」、「卡債案件扶助」、「檢警陪訊」、「義務辯護」、「免費法律諮詢」及「法治教育種子律師」等六個公益律師不同面向之簡介,雖然無法含蓋所有公益法律活動的各個面向,不過藉由上開七位執業律師之七篇文章,經由實際參與各該活動執業律師對各該活動之介紹,以及就真實案例與實際參與心得之分享,應已大體描繪出一個執業律師所可參與的各種公益法律活動。於此,誠摯盼望所有道長都能不吝選擇前開各面向公益法益活動中之一項或多項活動,一起熱情投入、盡情參與。因為只要有心,一切都不困難;只要有願,一定就會產生力量;只要肯踏出一步,人人都可以是一位多面向的公益律師!

 

 

 

~~撰文:高烊輝律師 ( 本文發表於《全國律師》雜誌,2009年6月號社論,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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