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6號
債 務 人 乙○○
代 理 人 

高烊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35
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參。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
下同)7,500 元、第49期至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1 萬
2,500 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31.89 %。經本院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6萬元,高於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
本院卷第204 、212 頁) 。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
資收入外,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8 號卷(
下稱第358 號卷)第24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於95年時任職於00服飾有限公司設於00百貨之服
飾專櫃售貨員,每月收入約為3萬5,000元,惟00服飾有限
公司經營不善,於95年8 月間倒閉。債務人乃於95年10月轉
至00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專櫃銷貨員,然至96年5 月間,因
債權銀行經常不斷打電話至債務人所任職之公司進行催收,
公司不堪其擾,而將其解雇,由正職淪為代班人員,薪資亦
銳減至每月2萬5,000元。債務人現年47歲,曾試圖找尋其他
工作,然老闆皆不願意雇用,所幸債務人因朋友幫忙,於百
貨公司代班工作頗為固定,自96年5 月至今,每月大多可代
滿25天,此有債務人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消債事件筆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
佐(見本院第358 號卷第25、26、101 頁,本院卷第207 、
227 、289 頁)。債務人已47歲,雖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8
年,縱使有工作能力,然於該年紀要順利覓得工作本屬不易
,且衡酌近年來國內就業市場疲軟不振情事,自不能以債務
人過往有高薪工作,即認為其現在、將來亦可謀得同酬之工
作。
(三)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其中老大及老三有精
神方面疾病,除需花費較多醫療費用外,更常需債務人費心
、費時照護,並定期前往醫院複診,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精神科臨床心理評估單、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三
軍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附卷可參(見本院第358 號卷第29至
31頁,本院卷第253 至255 、260 、261 頁)。債務人每月
平均實領薪資約為2 萬5,00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7,500
元後,僅餘1 萬7,500 元用以支應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用
。以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 萬792 元、扶養
免稅額6,833 元計算,債務人所花費個人支出及與配偶共同
分攤扶養費用總額顯低於最低生活水準(計算式:17500 <
10792 +6833×3 ÷2 ),可知債務人已竭盡所能撙節其支
出,為更生方案盡其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四)另債務人為專櫃代班人員,僅領有代班之計時終點費用,查
無債務人領有年終獎金之情事。且本件債務人於訂定更生方
案時,本得訂定為只以6 年之期限為清償,並不須自動延長
2 年而多清償2 年之金額,而其為提高清償成數已自動延長
為8 年,並於第4 年起,每月提高5,000 元之還款金額,堪
認債務人確已盡其最大能力及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 至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
│ 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49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 萬2,500 元。債權人│
│ 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 │
│4.債務總金額:301 萬227元(依本院99年5月3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5.清償總金額:96萬元 │
│6.總清償比例:31.89﹪ │
│7.清償金額(1)36萬元 清償比例(1):11.96﹪ │
│8.清償金額(2)60萬元 清償比例(2):19.9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1) │ 每期可分配金額(2)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24,101 │ 808 │ 1,3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134,045 │ 333 │ 557 │
│ │股份有限公司( 原│ │ │ │
│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甲○(台灣)商業│ 364,849 │ 909 │ 1,515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7,628 │ 268 │ 4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86,972 │ 217 │ 361 │
│ │有限公司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5,630 │ 463 │ 7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18,228 │ 294 │ 491 │
│ │有限公司 │ │ │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338,565 │ 843 │ 1,406 │
│ │有限公司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94,553 │ 1,481 │ 2,46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 296,886 │ 740 │ 1,233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48,712 │ 371 │ 617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49,243 │ 621 │ 1,035 │
│ │有限公司 │ │ │ │
├──┼────────┼─────┼──────────┼───────────┤
│ 13 │

誠第二資產管理│ 60,815   │      152           │      2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3,010,227│ 7,500 │ 12,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