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殺了麥可傑克森》不是在討論麥可傑克森最後的死因,而是一位自認也曾參與媒體審判的新聞記者阿芙羅狄蒂.瓊斯,描述麥可2005年孌童案世紀大審真實內情的悔過之作。
身為法律人,對本書描述的庭審過程及相關紀錄,深感興趣,畢竟這是不同於捕風捉影報導的第一手資料;不過,現在很多人或許都知道麥可曾經陷入性侵兒童的風暴,但是可能沒有多少人知道司法最後判決他無罪?又有多少人真的相信司法的無罪判決已還他清白?
《被證明的不平等︰社會正義的原則》闡述的是與現代多元社會相對應的社會正義原則。它在許多方面承接了羅爾斯著名的正義理論,本書也是繼羅爾斯的《正義論》、《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後,有關正義理論的重要著作。
在羅爾斯的理論中,與現代社會相應的正義原則是作為自由平等公民的一種目標導向的理性決策結果來論述的,在無知之幕背後處于原初狀態下的自由平等的公民們就這些原則達成一致。由于在無知之幕背後,處于原初狀態下的公民既不知道在現實生活中他們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擁有什麼樣的社會地位;因此,他們並不能根據個人利益或者階 層利益有偏向地對原則進行選擇,而且他們在作出選擇時必須以這樣的利益為導向——這些利益是所有公民共同的利益。在這一意義上,假設的無知之幕模擬了選擇 正義原則的無黨派和公平的條件。這正如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一文中的標語所解釋的︰自由平等的公民以此為基礎在公正的條件下達成一致。
目前,各法學領域重要的德國法學教科書已陸續有中譯版出版。在公法領域中,於行政法,經典名著《德國行政法》(奧托•邁耶Otto Mayer)、毛雷爾(Hartmut Maurer)之《行政法學總論》以及沃爾夫、巴霍夫、施托貝爾三人合著的《行政法》三卷本,均分由中國大陸之法律出版社及商務印書館中譯出版。
《德國公法導論》( Einführung in das deutsche öffentliche Recht)一書是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德公法學論著」叢書之首本成果。
作者伯陽(Björn Ahl)曾在海德堡大學和南京大學研習中文,並於2002-2006年任教於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本書專為中國法學院系學生而寫,內容素材來源于作者於2002年至2006年在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開設的一系列課程︰公法及國家組織法導論、基本權利法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上面這本書是我此次至中國大陸江南五日遊的紀念品。
此次去中國大陸旅遊,一直很想找機會去書店逛逛,但在上海鬧區並沒有發現一家書店,在杭州也只是"路過"一間書城,倒是行經最後一站蘇州時,聽大陸蘇州地驕傲地說蘇州大學有法律系,行程中也安排團員到蘇州市區逛逛,蘇州地陪更特別介紹在市區就有書店__"蘇州書城"(蘇州市新華書店),依循指示進去一逛之下,赫然於店內發現甫於2007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德國公法史 (1800-1914)_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
如果汽車油箱無故起火爆炸、醫生開立有問題的藥品,香菸產品包裝打上「儘管抽淡菸,保證安全!」的促銷文字,矽膠隆乳手術的病人誤信醫師的安全保證,進行手術後卻產生副作用,……如果發生了以上這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產品安全與醫療品質的問題或糾紛,消費者要如何利用法院向企業或應負責之人主張權利?
在美國法律實務中,代表大企業的商務律師卻可能運用種種不當的訴訟伎倆,並以金錢和權勢為訴訟的後盾,往往造成一般老百姓打不起與企業進行戰爭的官司。在拉夫‧奈德(Ralph Nader)與史密斯(Wesley J. Smith )合著的《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一書中,作者透過詳盡訪談和研究,揭露了司法體制如何遠離正義的腐敗過程。
在公法的領域中,現代法治國家所須依循的「法治國原則」,已廣為學者引用德國學說理論加以探討,而隨著法治的進步以及人民法意識與權利意識的抬頭,往往使人民希望能到法院討個公道,舉凡私人間、私人與國家間以及各級政府間的法律爭議,已逐漸全面的交由法院以裁判加以解決爭端,進而又興起對所謂「司法國」的研究與討論。
而相對於德國對「法治國」與「司法國」的探討,在比較法律文化中,美國學者針對美國人民沉迷於訴諸法律的法社會學研究,亦有發人深省之處。美國科羅拉多大學法學教授暨「美國憲法學會」懷特研究中心主任坎波士教授(Paul F.Campos)的《法律狂:美國法律的瘋狂》(商周出版社另譯:《法律狂:現代法治社會的理性幻覺》)一書,即是近年來針對美國法律文化具有精彩論析的著作。
在法制發展上,由於台灣的法律大多繼受德國法律,分屬歐陸法系的一員,而台灣的公法學者也多留學德國,吸收、轉化和傳承的也都是德國頂尖公法學者的相關論述,德國經驗一直以來都是台灣所模擬仿效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