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發展上,由於台灣的法律大多繼受德國法律,分屬歐陸法系的一員,而台灣的公法學者也多留學德國,吸收、轉化和傳承的也都是德國頂尖公法學者的相關論述,德國經驗一直以來都是台灣所模擬仿效的對象。
然而,眾所週知,德國一方面是高度法治發展的國家,擁有專精各領域的優秀法律學者與司法人員,但另方面,德國卻也出現屠殺猶太民族、倡導「德意志優於一切」的獨裁領袖希特勒。因此,令人深感興趣、同時也應該嚴肅看待的是:為何有深厚法治國傳統的德國會出現希特勒?在希特勒統治期間,那麼多過去倡導各種法治國理論的頂尖優秀公法學者與司法官,到底在做什麼?是做了幫兇?還是做了沉默的旁觀者?
對任何一個法律系學生或唸過憲法概論的人來說,就「憲章」、「憲律」的區分學說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憲法修改界限」的爭論應該不會太陌生,特別是台灣過去曾經一度保有憲法上的違章建築—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而對公法進一步稍有涉獵的人來講,「基本權利的制度保障」、「憲法的維護者」、「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概念,也應該多半是耳熟能詳;另外對政治學有興趣的人,可能也聽過所謂的「敵友之分」、「決斷論」與「大空間秩序」,而以上這些赫赫有名,對憲法學或所謂的「政治法學」影響深遠的學說,都是出自於二十世紀最具爭論性的德國公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中國大陸譯為:卡爾.施米特)。
1919年卡爾.施密特發表《政治的浪漫主義》,隨後於1921年出版《論專政》,奠定了施密特在法學和政治思想史的學術地位,1922年施密特受聘為波昂(Bonn)大學法學教授。施密特早期的著作《政治的概念》(1928)、《憲法學說》(1928)、《憲法的維護者》(1931)、《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無不都是憲法學或政治學的經典名著,並對德國法學界及威瑪共和時期的政局產生巨大影響。
1933年施密特獲得柏林大學終身教授職位,同年加入德意志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旋即被任命為普魯士邦參議員及國家社會主義法學家協會大學教師組召集人。在納粹上台後,施密特出版了《國家、運動、人民--政治統一體的三個肢體》(1933)、《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1938)、自選論文集:《1923-1939年間威瑪、日內瓦凡爾賽鬥爭中的立場和概念》(1940,其內選錄惡名昭彰的<領袖守護法律>一文)、《禁止外部空間權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1941)。不過其間於1936年,納粹黨衛隊下屬組織「黑軍團」指控施密特在早期著作中曾對納粹主義種族理論進行批判,致使其喪失所有黨職與公職。
二戰結束後,卡爾.施密特於1945-1946年間曾遭俄軍拘押並移交美軍短暫拘禁,大學教職被剝奪,並於紐倫堡國際法庭之戰犯大審中應訊,《大空間秩序》一書更被紐倫堡法庭認為是施密特為第三帝國的侵略戰爭尋找國際法基礎的鐵證,卡爾.施密特也因此成為世人眼中的「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希特勒的御用學者」。大審開釋後,施密特隱居普勒滕貝格(Plettenberg),潛心著作,直至逝世。
目前,中國大陸已出版《施米特文集》,對卡爾.施密特的重要著作有完整的收錄,有興趣的對人可以去找來看一下,另外也可以參考大陸學者劉小楓選編的《施米特與政治法學》,做一個概要性的了解。台灣方面,聯經出版社已出版卡爾.施密特的經典著作《憲法學說》的繁體版,日後亦將會陸續出版《施米特文集》中其他著作的繁體版;左岸文化出版社的「人類的經典」叢書,也已出版卡爾.施密特另外兩本專論《憲法的守護者》及《論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
至於對卡爾.施密特的生平,有關施密特的後半生以及其模擬兩可的思想在二次大戰後的命運,特別是施密特如何從二次大戰後被放逐的狀態到對德國憲法學界、法國及伊比利亞-拉丁學術及政治圈產生重大影響,英國牛津大學哲學博士、現任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副教授揚-維爾納.米勒所著《危險的心靈—戰後歐洲思潮中的卡爾.施米特》,就非常值得一讀,本書也被學界評論為:迄今為止就卡爾.施密特在戰後歐洲所產生深入且極具滲透性的智識影響所作最為全面性的研究專論。
~~民揚法律事務所/高烊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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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心靈》目錄
第一篇 一個二十世紀德國公法學家
第二篇 後半生:反自由主義的功過與濫用
面具與鏡子
尋求穩定性I:德國憲法學中的施米特
尋求穩定性II:工業社會、技術統治與政治意志的消亡
全球秩序觀:施米特、阿隆以及世界精神的公僕
施米特與他的史學家們:歷史哲學、全球內戰—以及擱淺之物
憂鬱的現代主義:里特學派
唐.卡洛斯在伊比利亞:「新國家」與舊歐洲的整全
背叛地帶中的游擊隊:施米特的游擊隊作戰理論及其游擊隊
危險的迷宮:政治的神學以及自由主義時代的正當性
危險的聯繫:施米特、新左派與自由主義的限度
恐怖活動、緊急狀態與自由主義的隱退
施米特之死(與奇異的再生)
整全的歐洲與歐洲新右派的興起
第三篇 施米特的全球化:劃定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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