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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是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年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進入哈佛大學法院担任講師、教授,1882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長。1902~1932年,担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體現在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後出版的判决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中。

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語出《普通法》)、「你必須作為一個壞人來看待法律!」(語出《法律的道路》)及有關言論自由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都是法律人耳熟能詳的經典法學名句與理論。

本書作者G.愛德華·懷特,1963年獲美國安默斯特學院文學學士學位;1964年及1967年分别獲耶鲁大学文學碩士和博士學位;1970年獲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72年起於佛吉尼亞大學法學院任教。1987年至2003年先後被任命為佛吉尼亞大學法學院John B. Minor、David and Mary Harrison、Sullivan & Cromwell、 E. James Kelly等榮譽法學教授及大學教授。

霍姆斯從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後任職長達四十九年,是美國司法界空前絕後的紀錄。但本傳記作者並沒有把霍姆斯寫成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人,而是把他的平凡和平凡中的奇特之處一一寫下来。作者用霍姆斯的著述、書信、日記和同時代的親人、朋友、同學、同事、秘書、情人和崇拜者對他的評論、記述來展現一個有血有肉、有情有慾、有優缺點、有平凡也有偉大之處的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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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第一章 身世
第二章 内戰
第三章 友誼、伙伴和同行
第四章 走向成熟:早期的法學學術活動
第五章 普通法
第六章 全面認識法律
第七章 旅行與浪漫史
第八章 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
第九章 最高法院 1903-1916
第十章 公議
第十一章 最高法院,1917年-1931年:“進步的法官”
第十二章 最高法院,1917年-1931年:言論自由
第十三章 老年生活
第十四章 最后評價


附件:霍姆斯的秘書名单
書目提要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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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著,《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斯蒂文‧J.柏頓編,《法律的道路及其影響》,張芝梅、陳緒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學文集》,明輝譯,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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