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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3件受刑人假釋後犯輕罪而被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第79條之1第5項相關撤銷假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讓法院無裁量空間,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高法院刑三庭審理陳姓男子、姜姓男子聲明異議案;其中,陳因和同夥強盜集團帶西瓜刀、瓦斯噴霧至汽車旅館、超市強盜取財,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2012年假釋出獄;未料他2015年肇事逃逸判刑1年1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需再入獄25年,他不服聲明異議,認為自己出獄後努力更生,僅因駕車不慎肇事一時緊張離開現場,事後已和對方和解,若因此撤銷假釋服殘刑25年,輕重失衡,但被高雄高分院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

姜姓男子1988年和同夥以租賃車偽裝計程車,多次搶劫並強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他1990年入獄至2001年出獄,但他2004年再犯而紹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3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須再入獄服刑,他不服聲明異議被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四庭審理羅姓男子聲明異議案,羅1995年至KTV唱歌,欲替朋友出氣卻誤認對方身分,拿水果刀砍死2名無辜路人,判無期徒刑定讞,他1998年入獄服刑至2011年假釋出獄,而在2017年他酒駕被逮,雖以奉養年邁雙親、養家糊口為由請求免刑,仍判2月徒刑確定;羅被撤銷假釋須再入監,但他不服聲明異議被駁,再抗告最高法院。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四庭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另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時,如有其他被判有期徒刑之罪,則於執行殘刑25年後,才能接續執行其他的有期徒刑,且不能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刑三庭也認為有違憲之虞,一併聲請釋憲。



~~資料來源 : 聯合新聞網

假釋釋憲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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