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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8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

 

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本院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數見解如下

一、本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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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8月11日刑事庭會議所形成之多數見解,並非決議新聞稿

 

一、本院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大法庭制度,原「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與民刑事庭會議議事要點」第五點第2、3項,有關為 求取法律見解一致之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已刪除

二、至於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訂定之「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其第四點雖規定「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就相關法律事項進行研議後,應敘明理由,提出研究意見,院長認有必要時,得分別提交民事庭、刑事庭會議討論。」惟此所謂之刑事庭會議討論,主要是針對新興或新修正之法律,提供法官同仁一個討論問題、交換意見的平台,有助於法律爭議之整合,俾避免同法異判。即使形成共識或多數見解,當亦非決議。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本院刑事法律研究小組(每庭一人共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即針對修正之各該條文進行研議,並提出研究意見。109年8月11日刑事庭會議,係就研究小組所提出之該條例第20條、第23條修正規定之研究意見,進行討論,經由正、反論述,異中求同,形成多數見解。

四、本院109年8月11日新聞稿已載明係多數見解,因作業上疏忽,援例一併誤載「決議」文字,為免外界誤解,特予澄清、更正

 

~~資料來源 : 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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