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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 10 月 25 日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就 15 次民事庭會議就有關債權雙重讓與法律提案,決議採效力未定說

一○四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出讓,並為轉讓後,復將該債權出 讓予第三人,並轉讓之(下稱債權雙重讓與),該第二次債權 轉讓(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

決議: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 「債權讓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 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 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 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05.11.25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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