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5年6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5)日第1284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台灣宇博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予人印象為司機倘透過Uber APP平台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有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惟據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係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是以,倘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透過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仍有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之虞。

 

公平會表示,台灣宇博公司製作之廣告係透過Uber平台合法搭載乘客為招徠,自應於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案關服務之內容,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況台灣宇博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台媒合乘客與駕駛之行為,除致生不特定人誤認係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招徠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有排擠交易機會之可能,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是以,「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台,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其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105/6/15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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