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綱 壹、網路交友之主要法律規範 貳、「釣魚」辦案: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爭議案例 參、網路留言究否屬性交易訊息之爭議案例 肆、網路留言不處罰之案例 伍、網路援交之處罰態樣 陸、衍生問題__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易罪之案例 柒、衍生問題__網路誹謗之案例 捌、衍生問題__張貼或轉寄親密照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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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網路交友之主要法律規範: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
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貳、「釣魚」辦案: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爭議案例:
一、「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區別:
1.合法的「誘捕偵查」:
行為人本身已依其犯意實行犯罪再由警察加以誘捕
2.違法的「陷害教唆」:
警察引誘或教唆本無意犯罪之人起意犯罪
3.違法效果:
採證不具證據能力、行為人欠缺犯意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三、案例:台灣高等法院 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5號判決
參、網路留言究否屬性交易訊息之爭議案例:
一、「上網包養」案
二、「金錢符號$$$」案
三、「誰要幫幫我」案
四、「去汽車旅館」案
五、「茶資」案
六、「等元」、「應援團」案
七、「圓交」案
肆、網路留言不處罰之案例:
一、「暱稱找愛愛」案(無對價關係)
二、「聊天室悄悄話」案(悄悄話非公開)
三、「一對一聊天」案(以密語援交非公開)
四、「純愛愛」案(一夜情非性交易)
五、「援交,開玩笑勿擾」案(打錯標點符號)
六、「性議題研究」案(約見意圖非性交意)
七、「記者採訪」案(單純採訪行為 / 業務正當行為?)
伍、網路援交之處罰態樣:
一、緩起訴,罰寫15000字論文
二、緩起訴,上網貼悔過書
三、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緩刑2-5年
四、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緩刑2-5年
五、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六、有期徒刑六個月上,併科罰金
(意圖營利、常業犯、累犯)
七、判刑確定者應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不適用)
八、判決確定者應接受輔導教育
(拒絕或接受時數不足者,裁罰)
陸、衍生問題__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易罪之案例:
一、處罰依據:
1.與兒童少年為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2.使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
3.強制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
二、案例:
1. 「兩情相悅」案
2. 「超齡成熟」案
3. 「不滿劈腿」案
柒、衍生問題__網路誹謗之責任:
一、「部落格留言腦殘」案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網路冒名散布前女友援交假訊息」案
(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第216條偽造文書罪、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三、「相約自殺」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第58條)
捌、衍生問題__張貼或轉寄親密照之案例:
一、「張貼親密照漏未加密」案
二、「轉寄、轉貼親密照」案
三、「福委會_情色電子郵件轉寄」案
(處罰: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民揚法律事務所/高烊輝律師 編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