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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 年 判 字第 706 號
裁判案由:贈與稅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要旨: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不得再對之爭訟。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當其具有法定事由時,應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以符合法治原則,是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目的,係在調和法之安定性、目的性與正義間之衝突。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裁判字號:97 年 裁 字第 5406 號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要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29 條重開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就沒有第二階段之程序。上述二種不同階段之決定,性質上皆是新的處分。受處分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依法自得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29 條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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