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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7年台上字第2835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944 期 2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8 期 80-8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5、495 條  ( 87.06.17 ) 

要旨:

按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至第五百零一條、第五
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瑕疵發現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定作人之瑕疵
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
瑕疵發現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發生瑕疵,發生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定作人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
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期間,並未特別規定,自應與不完全給付
損害
賠償
請求權同樣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請求權十五年時效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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