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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9月1日第982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擬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力公司)過半數股份之結合申報,公平會考量該結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對整體市場或消費者造成之經濟利益並不明顯且無法確保實現,難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為審理本件結合案,已對外徵詢公眾評論意見,並函請相關業者提供意見及調閱下游量販店、便利商店之銷售資料進行分析,綜合評估後決議禁止其結合。公平會表示,本結合所涉業務範圍為速食麵、飲料、食用油脂之製造銷售業務。而速食麵就使用方式、產品特性、保存期限、便利性及一般消費大眾之消費習慣、食用習慣及公眾認知以觀,與申報人所主張之餅乾、三明治、冷凍水餃等即食性商品間仍存有差異,難謂具有顯著或高度之替代性。另調閱相關下游銷售資料進行計算,亦獲致前述即食性食品與速食麵不具顯著替代性之佐證。故本結合所涉之特定市場,係界定為速食麵市場、飲料市場及食用油脂市場。


        公平會表示,本件申報參與結合事業統一公司及維力公司於國內速食麵之市場占有率分居第1、2位,合計近7成,屬高度集中市場,經計算結合實施後參與結合事業於速食麵市場抬價能力並不低,聯合行為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其申報結合具有高度競爭疑慮。且衡酌國內速食麵市場已有飽和趨勢,不具有足夠的市場規模以吸引新進業者投產,而受產品品牌忠誠度之影響,既有業者成功推出新品牌或產品重新定位之可能性不高,市場仍有相當參進障礙。另倘結合實施後,上游原料業者及下游連鎖通路商對其之抗衡力量相形削弱,至於下游傳統零售商及個別消費者更難期待有箝制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故本案結合實施後,將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就整體經濟利益部分,本案結合後,2家事業原維持競爭之狀態已不可期,更不利於國內已飽和之速食麵產業之競爭,而其縱有規模效益,其是否得以轉嫁至終端消費者亦未臻明確,故本結合對整體市場或消費者之整體經濟利益,難認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會網站  2010-09-02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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