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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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