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2013年7月號社論
最高法院的程序革新:死刑案件量刑辯 ~~高烊輝律師
緣起於101年,由全國各法院法官自發性發起「籲請下屆總統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並慎選最高法院院長」;部分連署成員考量到改革最高法院,光靠體制內法官們的連署活動難以成效,旋又再共同組成「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繼續推動司法改革的相關活動。聯盟成員代表蔡炯燉、張升星、林孟皇、錢建榮、蔡志宏、侯廷昌、林臻嫺等法官代表更於2012年2月9日時前往總統府拜會馬總統。聯盟成員希望馬總統能公開支持:(一)最高法院應落實程序正義,分案程序公開並透明;(二)最高法院應嚴守權力分立,檢討並修正不合時宜的判例制度與文化;(三)最高法院應逐年減少員額,並貫徹多元進用與法官無大小的理念等活動訴求。當時聯盟同時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第五項即為:「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並採行強制辯護」,就此聯盟成員主張:「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而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普世價值,最高法院自應採行強制辯護制度;至於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1]
嗣在同年年底,最高法院終於在101年11月16日發佈<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新聞稿[2],並說明:『一、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二、因為被告有沒有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應該如何科刑,都影響被告的權益非常大。對於如果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因為關係著剝奪被告的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會無法補救,為了讓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和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三、本案在本院第一次發回時已經指出:上訴人吳敏誠對於殺人的事實已經認罪,只是爭執量刑的輕重,二審沒有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上訴人的科刑範圍進行辯論,雖然沒有違法,但不適當。本案上訴人吳敏誠經二審判處死刑,本院審判庭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因而指定本件就死刑量刑部分進行言詞辯論。』綜觀最高法院前引新聞稿全文,應可認為係屬正面回應「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前引「十大改革訴求」中之第五項訴求,蓋二者均認同: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用語亦均相同)!
而自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起宣布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後,自101年12月3日迄今已有如下6件進行死刑量刑辯論之案件,且正好各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其情形分別為:
第1件吳敏誠案(法扶指派尤伯祥、李艾倫、周漢威律師等辯護),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102年1月10日判決,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第2件吳啟豪案(法扶指派林彥苹律師辯護),102年度台上字第531號,102年2月5日判決,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第3件陳昱安案(法扶指派王寶蒞律師辯護),102年度台上字第446號,102年1月30日判決,判決結果:上訴駁回 (維持死刑定讞)。
第4件林于如案(法扶指派陳國偉、周漢威律師等辯護),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102年6月13日判決,判決結果:上訴駁回 (維持死刑定讞)
第5件邱合成、陳志仁案(法扶指派高烊輝律師為邱合成辯護、黃教倫律師為陳志仁辯護),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102年6月27日判決,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維持邱合成死刑、陳志仁無期徒刑定讞。
第6件林國政案(法扶指派曾柏嵩律師辯護),因屬性侵害案件未公開審理,102年6月27日判決,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因此,在最高法院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程序新制實施已逾半年後,本刊7月號即以「最高法院死刑量刑辯論」為專題,首先邀請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謝煜偉助理教授撰寫<簡評近來有關死刑案件之最高法院判決>一文,除說明死刑量刑議題的重要性,並辨明最高法院於死刑量刑辯論得自為判決與職權調查事項,且特別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國內法上的解釋適用以及比較法上的死刑量刑基準,同時亦附帶分析最高法院前述4件死刑量刑辯論判決內容,期能邁向更合理的量刑基準。
又本刊亦特別要邀請桃園地方法院前刑事庭審判長錢建榮法官撰寫<最高法院死刑量刑辯論淪為「異鄉人」的審判!>,提出他透過存在主義大師卡謬最著名的小說《異鄉人》,對最高法院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程序革新的獨到觀察:
『吳敏誠案及其後續進行的五件死刑量刑辯論案件,每一件都只能算是「異鄉人」(局外人)的審判。各該案件整場辯論程序所關乎的就是被告的生死,但被告卻都不能到庭?各該案件的辯護人都被法院認為可以代替被告發言,或者法官認為可以阻止或根本不讓被告發言。當最高法院將死刑案件的辯論自我侷限於「個案量刑」,不願碰觸死刑政策的正當性與憲法生命基本權的關係,卻又不讓各該案件個案的被告講話,反而讓被害人家屬或告訴代理人重覆在事實審陳述過的心路歷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程序上的不公平?』;
『最讓人吃驚的是,最高法院在吳敏誠案後召開的五件死刑案件量刑辯論,同樣都不讓被告到庭陳述,都只准辯護人來代表被告陳述。讓我們不禁懷疑「異鄉人」(局外人)的審判模式,已經變成最高法院面對死刑案件辯論的常態!甚至被告沒有辯護人者,最高法院更不惜違反以往堅持刑訴法規定三審不用強制辯護的法律認知(刑訴第388條),以指定辯護人(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到庭的方式,排除被告到庭,這難道是因為對於最高法院各該案件承審法官們對被告的生死早有定見之故?』
此外,本刊亦分別邀請以法扶專職律師身分參與首件死刑量刑辯論(吳敏誠案)的李艾倫律師、受指派辯護第2件(吳啟豪案)的林彥苹律師、第3件(陳昱安案)的王寶蒞律師及第5件(邱合成案)的高烊輝律師(即本期責任主編)各自撰文分享承辦各該案件量刑辯論的經驗。另因第4件(林于如案)的辯護律師均表示未便撰文,本刊亦特別選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學組法碩二連睿鈞同學、法律學系四年級紀孫慈同學參與司法改革基金會募集組織的「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研究小組」[3],於進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活動」後,共同提出堪為典範的庭前案情摘要及精彩的法庭觀察報告(本報告同時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刑法中心公益實習服務課程報告」),期能將最高法院已公開進行的5件死刑量刑辯論案件的法庭辯護經驗及判決分析,完整呈現於全國律師同道面前。
[1]參見「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新聞稿、參考資料「籲請總統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所列附件二<我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十點訴求>,引自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2012年2月9日。
[2]參見最高法院101.11.16<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新聞稿,引自司法院網站「司法最新動態」。
[3]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最高法院於101年公告往後將開啟死刑量刑辯論及法律上重要意義案件言詞辯論後,即成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研究小組」,由律師、學者帶領民眾及學生至最高法院法庭觀察,期能從最高法院開庭監督到期許其建立辯論規則、傳喚被告到庭陳述、量刑辯論的訓練與傳承,該研究小組的工作事項為:一、整理案件摘要,製作懶人包:事前依最高法院公告公開審理之案號判決研讀,開讀書會整理歷審判決法律爭議,讓準備前往觀察的民眾較能聽得懂言詞辯論內容。二、每次開庭都有觀察團律師或學者參與:律師、學者於現場直接和民眾、學生討論交流,觀察法院開庭程序及法官態度。三、製作年、季報告及發表文章:定期對外公布最高法院法庭觀察報告內容,並邀請律師、學者撰寫判決評議,並於司改雜誌開設專欄。詳見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研究小組—募集中>一文介紹。
本文刊載於《全國律師雜誌》,102年7月號社論,第2-4頁。
本文作者: 高烊輝 律師為《全國律師》編輯委員會委員
《全國律師》2013年7月號執行編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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